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广东博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星实业”)股权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转让博星实业全部股权,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集中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转让股权的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尤其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空白,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股权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宪民 杨敏兰 黄家耀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