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自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
会〔2022〕31号), 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内容。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执行上述相应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