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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6,416.5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3.67%;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0%;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四、对公司与SEB S.A.签署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SEB S.A.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为日常经营所需,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

大公司海外市场销售及有效补充国内市场。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协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表决通过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违规及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对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需求。我们认为公司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利用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四十亿元额度的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公司使用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利用自有闲置流动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七、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八、对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状况和需求进行了了解,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外部融资机构授信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向外部融资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发挥公司经营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

九、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4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1,629,20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对公司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董事候选人Delphine SEGURA VAYLET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Delphine SEGURA VAYLET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十一、对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总经理苏明瑞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新任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张国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张国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任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俊 Chen Jun

Hervé MACHENAUD

Jean-Michel PIVETEAU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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