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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证券简称:苏泊尔 证券代码:002032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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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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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明 ...................................................................................................................................... - 1 -特别提示 .............................................................................................................................. - 3 -第一章 释义 ........................................................................................................................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8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 21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24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 25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原则 .............................................................................. - 28 -第十章 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机制 ...................................................................................... - 31 -第十一章 附则 ..................................................................................................................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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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泊尔”)《公司章程》制订的。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32,5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8,654,476股的0.16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1年12月14日公告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已于2022年6月29日完成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工作,共计24,000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022年8月3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其获授的合计53,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此次回购注销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目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均处于限售期阶段,不剔除拟回购注销的53,000股限制性股票影响下,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1,185,500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332,500股,有效期内的数量合计2,518,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8,654,476股的0.31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29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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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在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将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业绩、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的达成情况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2期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第一期解除50%(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第二期解除50%(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9、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激励计划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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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在本草案中具有如下含义:

苏泊尔、本公司、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公司章程》《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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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苏泊尔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具体表现为:

一、建立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骨干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三、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四、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目的是为了兼顾公司长期和近期利益,能更灵活地保留和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本次激励计划将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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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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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90人,包括:

(一)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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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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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二、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32,5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8,654,476股的0.16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1年12月14日公告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已于2022年6月29日完成对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工作,共计24,000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022年8月30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其获授的合计53,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此次回购注销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目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均处于限售期阶段,不剔除拟回购注销的53,000股限制性股票影响下,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1,185,500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332,500股,有效期内的数量合计2,518,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8,654,476股的0.31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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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授予限售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张国华总经理82,0006.15%0.010%
2徐波财务总监58,0004.35%0.007%
3叶继德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1,0001.58%0.003%
4其他激励对象1,171,50087.92%0.145%
合计1,332,500100%0.16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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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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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元/股

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1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32,5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8,654,476股的0.165%。公司拟以每股1元的价格授予公司激励对象,系根据各激励对象薪酬综合考量确定,能够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

公司现金流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实施本计划所回购股份产生的费用支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本计划拟以每股1元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亦不必支付过高的激励对价,以保证激励计划的可实施性。公司的发展需要稳定的团队,以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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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予价格对公司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实现有效的激励,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三)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的方式,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公司作为国内著名的炊具研发制造商,目前拥有六大研发制造基地,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以开拓产品品类和增加产品附加值。同时公司需要稳定的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保持公司在未来行业发展中竞争力,而股权激励计划是稳定核心团队与核心人员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推进公司长期发展与运营,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体系,增加员工企业荣誉感与归属感,吸引和保留核心员工,同时,积极引入外部优秀人才,发展和强化人才队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以1元/股确定为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与考核指标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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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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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公司层面业绩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和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解除当期限售的前提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度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021年的10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度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022年的105%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且需剔除考核当期并购重组及重大资产处置对损益的影响。

若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所在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进行考核,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解除当期限售的前提条件之一;若所在业务单元的相关业绩未达到基础目标,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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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项下,公司需要分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为激励对象可全部或部分解除当期限售的前提条件之一;若激励对象在该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下,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在:(1)公司层面业绩达成,(2)所在业务单元相关业绩达到基础目标及以上,

(3)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三项前提条件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按照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达成情况确定当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比例;若上述任一前提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七、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选取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能够更客观的反应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有效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期计划属于在2022年度内合理时间实施并披露,公司拟采用2022、2023年作为考核期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且综合考虑实现可能性及其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由于公司下属业务单元较多且规模和效益差异较大,因此根据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设置不同的业务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励员工在各自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的情况,使业绩考核更加公平公正。

此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备全面性、科学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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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可以较好达成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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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若公司因价格调整导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1元/股,则授予价格仍为1元/股。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前述情况时,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或授予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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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市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32,500股。按照董事会决议作出当日收盘价(假定与授予日收盘价一致)测算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5893.65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并在经营性损益列支。假设2022年10月授予,则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如下所示:

摊销总费用(万元)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
5893.65613.922455.692087.33736.71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注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注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促进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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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的60日内,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予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

二、本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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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本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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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变更或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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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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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公司在进行回购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导致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的情况,公司在回购未达成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所支付的回购价款以激励对象认购时支付的除权除息前的价款为依据。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作变更: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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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公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激励对象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该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变。

(三)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要求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除限售权利,但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除限售权利,对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除限售。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除限售权利,对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除限售。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离职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除限售权利,但尚未达成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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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身故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保留解除限售权利,对尚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本计划规定的各项权利保持不变。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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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外,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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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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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或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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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与本计划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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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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