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丽江股份:关于云南证监局向公司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9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证监局向公司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向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股份”或“公司”)股东陈世辉出具了《关于对陈世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陈世辉:

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截至2022年3月22日,你与一致行动人王万红持有丽江股份27,380,92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8%。3月23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入丽江股份1,102,300股,与王万红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8,483,227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8%。你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公司股东收到《警示函》是因股东买卖股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