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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及疫情影响而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宏前、王强、李德军

2022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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