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期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千元
资金占用方类别 | 资金占用方名称 |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19年年初占用资金余额 | 2019年上半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 2019年上半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19年上半年末占用资金余额 | 占用形成 原因 | 占用性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江苏金翔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持有本公司之子公司惠洋码头 30%股权的投资方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 应收账款 | 3,432 | 8,142 | 4,680 | 6,894 | 本公司向该关联方提供化工产品中转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南京通海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 |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 应收账款 | 10,981 | 10,981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集装箱中转及房屋出租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上港集团长江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长江” ) | 持本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 )之子公司 | 应收账款 | 1,183 | 4,430 | 4,851 | 762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江苏中通华物流有限公司 |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 应收账款 | 785 | 785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江苏航华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航华” ) | 上港集团之子公司 | 应收账款 | 244 | 845 | 871 | 218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江苏航华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航华” ) | 上港集团之子公司 | 应收账款 | 244 | 845 | 871 | 218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江苏远洋新世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受江苏省港口集团控制的江苏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 应收账款 | 1,601 | 11,433 | 9,163 | 3,871 | 装卸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太仓港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 | 江苏省港口集团之控股子公司 | 应收账款 | 399 | 2,300 | 2,506 | 193 | 装卸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中集东瀚(上海)航运有限公司 | 受江苏省港口集团控制的联营企业 | 应收账款 | 261 | 800 | 1,061 | 装卸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南京通海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 |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 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 | 10981 | 5865 | 7715 | 9,131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江苏中通华物流有限公司 |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 其他应收款 | 120 | 120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南京港江盛汽车码头有限公司 |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港集团” )之重要合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0 | 11,642 | 7,681 | 3,961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及转供电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南京港龙潭天宇码头有限公司 |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 其他应收款 | 2,023 | 1,012 | 1,011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转供电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其他应收款 | 105 | 88 | 17 | 本集团向该关联方提供消防安保服务、转供电服务及提供劳务 | 经营性占用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南京港(集团)第二港务公司 | 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 其他应收款 | 10 | 10 | 装卸服务 | 经营性占用 | ||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 | 清江物流 | 联营企业 | 应收股利 | 19,561 | 19,561 |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期具体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中化扬州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对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054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扬州奥克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该项担保161.5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
截至2019年6月30日,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0,822万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054万元。
二、关于公司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根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执行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冯巧根 戴克勤 徐志坚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