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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形成,招标程序公开透明,交易价格公平公允,招标结果公正,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公司食堂及职工活动中心改造项目是提高办公及生活环境、完善公司配套设施所需而发生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招标程序公开透明,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包括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志坚 马野青 耿成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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