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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0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文件(案号:(2021)苏09民初223号),本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发布了《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以下简称“009号公告”)。2021年3月7日,本公司收到盐城中院送达的另外一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文件(案号:(2021)苏09民初222号),盐城中院已受理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货款损失60,347,500元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3)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第(2)项损失赔偿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3、事实与理由

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下称“国投石化”)诉称其于2019年5月13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融泰”)在盐城签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11,950吨燃料油,总金额为60,347,500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公司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诉请损失的责任。

与“009号公告”相比,上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除了货款损失60,347,500元、签约日期2019年5月13日、购买11,950吨燃料油、总金额60,347,500元,与“009号公告”中的54,332,950 元、签约日期2019年5月20日、购买10,759吨燃料油、总金额54,332,950元不同外,其他事项一致。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盐城中院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注:该诉讼和“009号公告”诉讼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7月30日进行了相关披露。详见公司 2020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以及 2020 年 7月 30 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2020-037号公告中所涉及货物22,709吨燃料油为本次公告诉讼所涉及11,950吨燃料油和“009号公告”诉讼所涉及10,759吨燃料油之和。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业务开展、提质增效、绿色平安港口建设等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中。公司将在争取尽快稳妥解决上述诉讼争议的同时,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影响,加快推进公司生产经营和重点工作的开展。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初22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及证据等材料。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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