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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种业: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2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转商的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4,287.00 元;

(2)2018年 10 月 24 日公司与莱州农科院续签《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中心提供给莱州农科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3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325,495.00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

算。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2.报告期内,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置页)

独立董事:

潘爱玲黄方亮孙爱荣

2019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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