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0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丹 |
联系人 | 牟晶 |
联系电话 | 021-3896691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042 |
注册资本 | 1,519,375,555 CNY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石山路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59楼 |
法定代表人 | 孙伟挺 |
实际控制人 | 孙伟挺;陈玲芬 |
联系人 | 张正 |
联系电话 | 0755-8373559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7年2月23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3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6日公告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5日公告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如年度报告、重要三会文件等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报交易所公告;对于其他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安排定期的事后审阅。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2次现场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政策以及最新重组和再融资政策。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本保荐机构监督华孚时尚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2,180,116,649.22元,投资于“阿克苏16万锭高档色纺纱项目”和“华孚(越南)16 万锭高档色纺纱项目”及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2,171,148,766.82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5,084,915.94元。截止2019年4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注销。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共发表独立意见13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事项 | 说明 |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华孚时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代表人孙川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负责华孚时尚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授权薛峰先生接替孙川女士担任华孚时尚持续督导之保荐代表人,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进行了公告。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牟晶 薛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晓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