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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宝宝: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丁鸿敏、陆利华、姚红霞、丁涛: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经公司控股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集团)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德华集团董事长丁鸿敏向德华集团的核心员工奖励其个人持有的德华集团股份,其中授予兔宝宝及下属子公司员工股份2,915,919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5日,公司按照授予日集团的评估价值2,130,255,075.3元确认集团内股份支付费用51,618,610.93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82%。公司迟至 2022年4月28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丁鸿敏、总经理陆利华、财务总监姚红霞、董事会秘书丁涛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丁鸿敏、陆利华、姚红霞、丁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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