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照表
(2021年4月)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