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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健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3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子、分公司、个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

披露。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或者因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涉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报备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如实、完整的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投资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投资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视重要程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送、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第二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除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还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有关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8股(含8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注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注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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