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2-35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办公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2日(星期二)15时00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8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日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5名,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0,504,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7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疫情影响,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远程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表决结果 |
141,086,945 | 99.9711% | 40,800 | 0.0289% | 0 | 0%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同意票数 |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582,200 | 93.4510% | 40,800 | 6.5490% | 0 | 0% |
2.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表决结果 |
141,086,945 | 99.9711% | 40,800 | 0.0289% | 0 | 0%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同意票数 |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582,200 | 93.4510% | 40,800 | 6.5490% | 0 | 0% |
提案1.00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提案 2.00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余洪彬、何尔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表;
2、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