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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国微: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微”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国微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紫光国微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1、投资目的

为加强现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提高资金效益。

2、投资额度

拟使用的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资金来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4、投资产品

本次投资产品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理财产品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产品。

5、投资期限

本次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6、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子公司负责人在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行使该项投

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的协议及文件,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和办理具体事宜。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短期保本型低风险品种,且会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由于金融市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排除其极端变化所带来的投资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理财业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

(1)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相关子公司负责人在投资额度和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的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购买理财产品的自有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风险及收益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与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子公司负责人在上述投资额度和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的协议及文件。本次投资不涉及风险投资和关联交易事项,投资额度不超过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20%,根据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

张 锐王金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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