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核候选人的经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何小毛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胜任副总经理职务的能力,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2、程序合法
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何小毛先生成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潘玲曼 欧阳建国 肖寒梅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