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核莫冰先生的经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董事会聘任莫冰先生担任总经理,系出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团队运营管理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莫冰先生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素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2、程序合法
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莫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文 欧阳建国 肖寒梅
张 白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