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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涉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上述范围内的信息属于上述主体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部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四)与本条第(一)至(十三)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上述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报告的基本义务:

(一)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所有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予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附件一: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人档案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

公司盖章: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附件二: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重大事项简述:

与会人员签名:

所处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或决议内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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