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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于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28日、2021 年 1 月 28 日、2021年3月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1号),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3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2条第(三)项至第(五)项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最终处罚决定。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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