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25号文核准,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7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21,08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62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4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并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南验字(2006)第04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
鉴于此,公司本次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说明。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