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