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变更内容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的适用日期
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45)刊登于2022年5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于2022年5月24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46)刊登于2022年5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