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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关于收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8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近日收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镇环罚字﹝2020﹞3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大风公司检查中,发现大风公司10万吨/年非光气法聚碳酸酯联合装置正常生产中气液焚烧炉排放的废气,经采样监测颗粒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大风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拾玖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款。

大风公司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完成整改。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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