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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在事前进行了仔细审阅,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人员进行了询问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 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方案各项内容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3. 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预案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的情况下,体现了公司发展及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4. 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5.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6. 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前述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工作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规划有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的分红决策及监督机制,维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引导广大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丽明、周国良、金小明

2023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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