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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年8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前拟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7,014,388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49,820,143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07,014,388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49,820,143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可以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删除原章程第二十七条。修改后《公司章程》本条后续各条款的序号顺次移动。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为行使。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的前述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由股东大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外,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和证券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 (一)本章程第79条、第85条、99条、161条的修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 (一)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修改;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原章程第八十二条。修改后《公司章程》本条后续各条款的序号顺次移动,《公司章程》中引用的条文序号也相应修改。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六)项职权应征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七)项职权应征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上市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经公司董事会确认为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新股申购等),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3、超过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需经董事会研究并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二)资产处置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拟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处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超过上述权限的资产处置,需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执行。 (三)对外担保 1、公司全部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该决议应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对外担保决议需附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方提供的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独立资信评级说明书等。被担保方资信等级不能低于同等规模的企业在相同银行所获得的资信评级。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的担保额度不得低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 4、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除上述(一)至(五)项所述非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全部对外担保及对外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其中公司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应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述交易事项如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交易事项如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决定;如董事长为上述交易事项的关联方,则由副董事长审批决定,如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为上述交易事项的关联方,则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不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重大合同,由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2、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合同,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本条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逐级审批。经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对具体事项的审批权限可以高于上述标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批准和签署单个项目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收并购、资产处置等重大合同事宜,但不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及其他风险较大的投资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相关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权限不超出董事会的权限。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应体现及时性、诚信性、程序性的原则。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决议时,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第一百三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决议时,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九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形式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形式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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