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远光资本放弃本次高远电能股权转让的优先认购权是综合考虑公司及高远电能的实际情况、经营规划而作出的,未改变公司持有高远电能的股权比例,对公司在高远电能的权益没有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钱 强
陈宋生
梁华权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