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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氨纶: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9

对公司有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符合条件的部分客户、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 2020年6月30日,合计对外担保金额为24650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76%。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蒋高明、朱勤、赵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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