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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3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九月

5-1-1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2021年8月4日下发的《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89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组织申请人、申请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申请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的含义相同。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5-1-2

目 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16

问题三 ...... 34

问题四 ...... 53

问题五 ...... 63

问题六 ...... 69

问题七 ...... 79

问题八 ...... 82

问题九 ...... 85

问题十 ...... 90

问题十一 ...... 93

问题十二 ...... 102

问题十三 ...... 106

问题十四 ...... 127

5-1-3

问题一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主营业务为氨纶纤维、聚氨酯原液、己二酸等聚氨酯制品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募投项目为氨纶扩建项目及己二酸扩建项目。除申请人外,申请人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控制及关联公司中还有 20 余家从事化学相关行业业务,主要产品包括尼龙 66、聚氨酯革用树脂、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超细纤维聚氨酯合成革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或新增潜在同业竞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申请人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控制的另一家上市公司华峰超纤也属于基础化工行业,补充说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或新增潜在同业竞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新增潜在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和115万吨/年己二酸扩建项目(六期);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产能扩张,产品为氨纶纤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新增潜在同业竞争。

5-1-4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436,000.00280,000.00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新增用地办理进度正常,符合土地政策及规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氨纶;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

5-1-5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产能扩张,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四)项的规定。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根据华峰化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拟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控制的另一家上市公司华峰超纤也属于基础化工行业,补充说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

(一)华峰超纤主营业务概述

华峰超纤的主营业务为超纤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和《2021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华峰超纤所处行业为“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华峰超纤的主要产品为超细纤维合成革、超细纤维底坯和绒面革等,被广泛应用于制鞋、箱包、沙发、汽车内饰、服装用革等领域。

2017年华峰超纤完成对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定位于移动支付领域的软件技术服务商及增值业务提供商,向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商户等移动支付业务行业的主要参与方提供技术加营销的一站式行业解决方案。

5-1-6

(二)华峰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

华峰集团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化工、金属、物流贸易等板块,其中化工业务收入逐年提高,为其最主要的业务。华峰集团遵循“做强主业,适度多元,创新驱动、产融结合”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化工业务为主,以金属、物流贸易等业务为辅,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高品质化工新材料供应商。

华峰集团业务板块结构如下:

华峰集团的化工业务主要分为聚酰胺和聚氨酯两大领域,聚酰胺产品为尼龙66,聚氨酯产品主要包括氨纶、鞋底原液、超纤等,其中聚氨酯为化工板块最主要的业务领域。

(三)华峰集团聚氨酯领域两家上市公司定位

华峰集团在聚氨酯领域现有华峰化学(002064.SZ)和华峰超纤(300180.SZ)两家上市公司。其中,华峰化学主要从事氨纶纤维、聚氨酯原液、己二酸等聚氨酯制品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华峰超纤主营业务为超纤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氨纶纤维、聚氨酯原液、己二酸和超纤材料虽均为聚氨酯行业的主要产品,但处于聚氨酯行业不同产品领域,相关产品应用领域不同、且工艺差异较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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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涉及主体主要工艺应用领域主要客户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
氨纶纤维华峰化学及子公司重庆氨纶连续聚合干法纺丝工艺用于制造弹性织物面料纺织服装、卫生医用等PTMG、MDI巴斯夫、重庆建峰、万华化学等
聚氨酯原液华峰化学子公司华峰新材搅拌混合、预聚反应用于制造鞋底、轮胎、记忆枕、家具、高铁垫片等制鞋厂商、鞋材生产厂商聚酯多元醇、MDI、乙二醇、1,4-丁二醇、二甘醇万华化学、巴斯夫、中石油、中石化等
己二酸华峰化学孙公司重庆化工环己烷氧化法、环己烯工艺法生产聚酯多元醇、尼龙66、增塑剂、湿强剂等英威达、华峰集团及关联方、万华化学、蝶理天然气、苯、液氨中石油、中石化、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超纤华峰超纤及子公司复合纺丝生产技术、功能性聚氨酯树脂生产技术、基布生产技术、尼龙超细纤维原液着色技术、贴面及成膜技术用于高端面料、箱包、鞋类、沙发、手套、汽车内饰等革厂、汽车零部件公司、经销商聚乙烯、尼龙、聚酯多元醇、聚氨酯革用树脂、MDILG CHEM.LTD、温州申达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蝶理、科思创等

华峰化学和华峰超纤均为各自细分领域的领军企业,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未来华峰集团将继续做大做强两家上市公司:

(1)华峰化学始终坚持走“做强主业、适度多元、创新驱动、产融结合”的发展道路,聚焦聚氨酯产业链发展。公司通过产业链整合延伸,形成化学纤维、化学新材料、基础化工品三大产业,通过发挥各产业板块在研发、市场、渠道、管理等方面的协同优势,进一步优化了资产结构,提升了创新能力、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致力于成为全球聚氨酯制品材料行业龙头企业;

(2)华峰超纤将以“打造全球最大的高品质超纤材料供应商”为战略定位持续做大做强产业链,双基地布局,重点建设江苏启东基地,在上海金山基地实现转型提升。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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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003年11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先生出具《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目前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与股份公司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相关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相关公司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股份公司的竞争: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003年11月30日,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出具《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目前我公司及我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与股份公司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我公司将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从事任何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对我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或间接控股的公司,我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公司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我公司及相关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我公司及相关公司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股份公司的竞争: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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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019年4月9日,鉴于申请人(承诺函中简称“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华峰化学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承诺函中简称“本次交易”),为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如下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标的公司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标的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含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内的上市公司现有及将来的子公司,下同)目前或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上市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有在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上市公司。四、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如上市公司因变更经营范围导致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本公司/本人确保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以下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停止经营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转移给上市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五、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影响力,将与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协助第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华峰集团与公司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1)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5-1-10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但针对浙江合成树脂及华峰TPU(承诺中合称为“被托管公司”)未来与上市公司可能出现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为彻底解决可能出现的潜在同业竞争情形,2019年10月10日,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尤小平(承诺中合称为“委托方”)作出如下承诺:“一、各方承诺,将以华峰氨纶作为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旗下除超纤外其他聚氨酯产业优质资产的产业一体化发展平台、资源整合平台,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尚不满足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聚氨酯资产,未来在条件满足时将逐步整合至上市公司体系内。本人/本公司将不在上市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新增在聚氨酯业务方面与华峰新材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二、各方承诺,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为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材料,主要应用于冰箱、冰柜箱体绝热层、冷库、冷藏车等绝热材料以及建筑物、储罐、管道等保温材料。华峰新材的产品聚氨酯鞋底原液主要用于制作鞋底,与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材料在应用领域、主要客户上不同,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目前经营规模较小且长期亏损,未来亦不会从事与华峰新材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三、各方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浙江华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尚未开始经营,未来亦不会从事与华峰新材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四、委托方将与上市公司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被托管公司的股权委托予上市公司管理,托管协议生效后,各方将严格履行托管协议约定;五、各方承诺,在被托管公司业务正常经营、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委托方将在条件满足后1年之内与上市公司协商启动将被托管公司股权按公允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程序。在有其他买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委托方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上述股权注入事项,完成注入的最长期限不超过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5年;六、除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或终止条件成立、或委托方与上市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方不得自行单方解除或终止托管协议;七、除上述纳入托管的被托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本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从事聚氨酯革用树脂系列产品及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产品的业务。”

(2)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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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托方)与华峰集团(委托方)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①各方同意,在委托管理期内,委托方委托受托方通过行使受托被托管公司的股东权利,参与被托管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及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A、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被托管公司股东会,依照其所托管的股权行使对被托管公司的股东表决权;B、委托方同意由受托方依照其所托管的股权向股东会提名及推荐被托管公司的董事、监事;C、委托方同意由受托方对被托管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投资计划、管理机构设置、人事安排、制度设定等生产经营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D、受托方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东应获知的有关信息;②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直至被托管公司与受托方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之日或被托管公司不受委托方控制为止;③托管费用:委托方每年向受托方支付委托管理费人民币100万元整,但后续需要受托方管理除本协议附件所列被托管公司以外企业的,费用应另行计算,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本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委托管理费用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实际委托管理期限不满一年的委托管理费用应按实际委托管理月份计算。

4、本次非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生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如下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二、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现有及将来的子公司,下同)目前或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三、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上市公司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有在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上市公司。四、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上市公司因变更经营范围导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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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本公司/本人确保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以下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停止经营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转移给上市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五、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影响力,将与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协助第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的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均正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的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条款主要内容情况对照是否符合规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1、不存在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2、为彻底解决可能出现的潜在同业竞争情形,华峰集团、尤小平明确完成股权注入的最长期限不超过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5年; 3、上市公司已对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信息披露。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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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主要内容情况对照是否符合规定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1、承诺方在作出承诺前,已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该等承诺事项不属于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2、承诺事项不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符合
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不涉及不适用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不涉及不适用
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不涉及不适用
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监管措施不涉及不适用
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监管处理不涉及不适用
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1、公司已对相关承诺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符合

综上,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的相关承诺符合《上市公

5-1-14

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

四、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申请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文件,了解申请人业务情况;

2、查阅华峰集团、华峰集团及尤小平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工商外档、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一期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官方网站、企查查报告等文件资料,核查其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

3、获取华峰集团行业布局图及申请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等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华峰超纤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文件,了解华峰超纤主营业务及开展情况;获取华峰集团发展战略和规划文件;

5、查阅申请人本次非公开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等相关文件,核查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合规性;

6、查阅华峰集团、尤小平出具的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了解其拟采取的安排,并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进行逐项比对。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新增潜在同业竞争,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2、申请人已对华峰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了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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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

4、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新增潜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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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根据申请材料,最近三年一期,申请人与关联方存在大额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关联采购金额为19,672.90万元、16,418万元、11,986.86万元、2,831.86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70%、1.57%、1.08%和0.80%;关联销售金额为144,616.90万元、134,894.16万元、133,125.09万元和47,653.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6%、9.79%、9.04%和8.22%,申请人控股股东华峰集团为公司第一大客户。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2)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3)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4)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5)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为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是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产能扩张,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产品氨纶的生产和销售开展。公司氨纶产品主要用于制造弹性织物面料,主要客户为纺织服装、卫生医用等领域厂商;主要采购原材料为PTMG和MDI,主要供应商为巴斯夫、重庆建峰、万华化学等。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的可研报告编制和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由关联方华峰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双方已签署《可研咨询合同》和年产25万吨扩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金额合计585.00万元,前述交易合同已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关联交易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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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氨纶产品产能增加,公司将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原材料,根据下游客户需求销售产品,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涉及关联方,不会新增关联交易。综上,除可研报告编制和建设工程设计服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预计不会新增关联交易。若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而新增关联交易,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并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不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一)报告期内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情况

1、关联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1年1-6月2020年度
金额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
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销售商品44,475.513.45%43,197.982.93%
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6,538.731.28%38,229.342.60%
广东华峰聚氨酯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305.600.10%1,289.770.09%
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台州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8,936.781.47%24,494.531.66%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1,603.450.90%22,479.571.53%
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商品2,940.000.23%3,255.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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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2.910.00%
华峰铝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74.900.01%154.340.01%
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0.710.00%
浙江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0.240.00%--
瑞安市远东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浙江华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商品0.050.00%--
合计95,875.257.44%133,125.099.04%
关联方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
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5,364.461.11%--
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1,730.292.30%30,348.482.01%
广东华峰聚氨酯有限公司销售商品2,530.590.18%3,477.100.23%
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销售商品4,337.620.31%10,825.930.72%
台州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销售商品543.090.04%5,058.460.33%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4,116.841.02%32,531.742.15%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销售商品62,606.324.54%58,770.693.88%
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343.020.24%3,426.220.23%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华峰铝业有限公司销售商品----
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销售商品309.650.02%178.290.01%
浙江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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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瑞安市远东化工有限公司

瑞安市远东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2.290.00%--
合计134,894.169.79%144,616.909.56%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主要为向华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和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销售己二酸和聚酯多元醇产品。

2、关联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1年1-6月2020年度
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
温州昊晟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商品0.420.00%3,710.810.34%
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商品1,555.910.20%--
华峰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1,196.540.16%2,310.900.21%
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劳务985.610.13%1,324.260.12%
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726.320.09%1,188.800.11%
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购买商品----
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劳务854.000.11%1,106.710.10%
温州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劳务513.730.07%1,098.140.10%
瑞安市飞云码头货运有限公司接受劳务134.140.02%275.440.02%
浙江峰客电气有限公司注购买商品203.920.03%272.030.02%
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商品--192.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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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峰产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劳务43.420.01%170.150.02%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商品37.580.00%148.600.01%
上海华峰铝业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商品453.920.06%--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52.690.01%67.840.01%
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购买商品--34.940.00%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26.500.00%24.510.00%
浙江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受劳务--22.870.00%
杭州控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商品--15.880.00%
江苏华峰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商品0.440.00%14.140.00%
浙江恒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7.720.00%
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购买商品8.410.00%0.900.00%
瑞安市远东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商品1,089.040.14%--
合计7,882.601.02%11,986.861.08%
关联方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
温州昊晟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商品3,308.760.32%2,756.050.24%
华峰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1,078.410.10%1,885.000.16%
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劳务856.170.08%1,403.960.12%
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382.670.04%363.950.03%
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购买商品5,993.270.57%11,4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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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劳务1,646.400.16%1,291.310.11%
温州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劳务421.330.04%--
瑞安市飞云码头货运有限公司接受劳务296.880.03%291.150.03%
浙江峰客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商品19.080.00%--
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商品----
浙江华峰产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劳务65.390.01%--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商品837.950.08%69.120.01%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1,162.180.11%104.110.01%
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购买商品235.270.02%83.700.01%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89.400.01%1.590.00%
浙江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受劳务----
杭州控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商品0.880.00%--
江苏华峰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商品----
浙江恒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
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购买商品----
瑞安市远东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商品24.160.00%--
合计16,418.201.57%19,672.901.70%

注:1、浙江峰客电气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控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2、华峰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班特化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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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桶、物流运输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等,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小。

(二)报告期内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

1、关联销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主要为向关联方销售己二酸和聚酯多元醇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主要内容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华峰集团及重庆华峰聚酰胺己二酸56,701.3458,861.9020,254.5332,531.74
浙江合成树脂及子公司己二酸16,613.8334,877.356,573.6313,956.34
聚酯多元醇141.213,135.7432,123.5935,491.13
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己二酸9,222.87930.80--
聚酯多元醇2,158.7321,346.7162,547.6458,770.69
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己二酸2,938.053,245.893,343.023,426.22
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聚酯多元醇-10.71309.65178.29
合计87,776.03122,409.10125,152.07144,354.41
占关联销售的比例91.55%91.95%92.78%99.82%

(1)向关联方销售己二酸产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己二酸为大宗化工原料,是生产聚酯多元醇、尼龙66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发行人孙公司重庆化工为己二酸产品的主要生产厂家,其己二酸产品不仅产量居于国内第一,且具有规模、品质、价格等竞争优势。

向发行人采购己二酸的关联客户主要系华峰集团及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浙江合成树脂及子公司、华峰TPU和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华峰超纤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峰集团及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浙江合成树脂及子公司、华峰TPU和华峰超纤销售的己二酸合计金额较大,主要原因系:A、己二酸为大宗化工原料,厂商集中度较高,发行人系国内最大的己二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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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不仅在规模、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亦是为数不多的供应商选择之一;B、华峰集团、浙江合成树脂、华峰TPU及华峰超纤均在各自领域处于龙头地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向发行人采购绝对金额较大,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2)向关联方销售聚酯多元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聚酯多元醇为生产TPU、聚氨酯革用树脂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发行人子公司华峰新材自设立起即从事聚酯多元醇的生产、研发与销售,产品细分品类丰富,品质良好,已与下游各关联公司建立了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向浙江合成树脂及子公司、华峰TPU销售的聚酯多元醇金额较大,主要原因是:①发行人系聚酯多元醇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品牌效应突出、生产规模优势明显、产品规格型号齐全,在产品质量、价格、门类等各方面具有竞争优势;②浙江合成树脂和华峰TPU均在各自领域处于龙头地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虽向发行人采购绝对金额较大,但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2、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9,672.90万元、16,418.20万元、11,986.86万元和7,882.60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70%、1.57%、1.08%和1.02%,关联采购占比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主要包括采购包装桶、物流运输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主要内容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温州昊晟工贸有限公司注镀锌桶、冷轧桶等1,556.333,710.813,308.762,756.05
江苏合成树脂聚酯多元醇等--5,993.2711,422.98
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854.001,106.711,646.401,291.31
瑞安市飞云码头货物流服务134.14275.44296.882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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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主要内容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运有限公司
温州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513.731,098.14421.33-
华峰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等1,196.542,310.901,078.411,885.00
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及检测费用985.611,324.26856.171,403.96
合计5,240.349,826.2513,601.2219,050.44
占关联采购的比例66.48%81.98%82.84%96.84%

注:2021年1-6月,公司向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采购镀锌桶、冷轧桶等包装容器,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温州昊晟工贸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控制,此处采购额合并计算。

(1)向关联方采购镀锌桶、冷轧桶等包装容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子公司华峰新材主要产品的运输和存储条件需要包装容器进行镀锌等工艺提高容器的耐腐蚀性,镀锌工艺的环保要求导致目前温州及周边地区合格供应商有限。关联方温州昊晟工贸有限公司具备开展镀锌业务的相应资质,与公司子公司华峰新材距离较近,供应的包装容器工艺品质优良,因此发行人子公司华峰新材向其采购镀锌桶、冷轧桶等包装容器。

(2)向关联方采购少量聚酯多元醇产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华峰新材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前,为缩短供货时间、节省运费而按订单调配库存时,向江苏合成树脂采购部分型号聚酯多元醇。随着江苏合成树脂停产,2020年起上述关联采购未再发生,且浙江合成树脂持有的江苏合成树脂100%股权已于2021年2月1日转让给非关联方无锡惠一城镇产业有限公司。目前江苏合成树脂已更名为无锡迭创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拆迁、土地整治等服务,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与发行人未发生交易。

(3)向关联方采购物流服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发行人向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市飞云码头货运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采购物流服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公司与上述关联方长期合作,关系稳定,能够快速有效进行沟通,确保及时发货、稳定跟踪,另一方面,上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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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在运输化工产品专业性、规范性较高,可有效降低因运输不当造成的损失。

(4)向关联方采购物业服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温州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4日,自设立起一直为华峰集团及下属企业提供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发行人、华峰集团的生产基地、办公楼等位于同一厂区,基于温州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服务能力及所处地理位置,由其提供绿化、食堂、物业管理等服务,有利于公司日常工作的开展。

(5)向关联方采购工程设计和技术研发服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华峰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化工领域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程设计等,熟悉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流程,在化工行业工程设计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同时考虑技术保密性,发行人向其采购了项目工程设计服务。

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公司在相关研发中有少量聚氨酯领域基础研发或延伸产品开发的需求,而公司专注于氨纶、聚氨酯原液和己二酸产品生产制造技术工艺的研发。因此,公司基于研发项目客观需要及保密性需求,存在委托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部分技术研发服务的情形。

(三)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2019年12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将同一控制下的华峰新材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收购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2018年度和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子公司重庆氨纶向重庆化工采购蒸汽、脱盐水及污水处理;收购完成后,重庆化工成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氨纶与重庆化工间的交易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华峰新材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中未对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定。公司收购华峰新材及其子公司时,在《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信息披露。

华峰新材及其子公司成为公司子公司后,其与华峰集团及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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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履行了所需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决策程序包括董事长直接审批确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等。同时,公司已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审计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四)报告期内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定价的公允性

1、关联销售定价的公允性

(1)公司己二酸产品关联销售的公允性

己二酸是大宗化工原料,具有公开市场报价。发行人己二酸的关联销售定价采用市场定价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非关联方销售己二酸的均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期间公开市场报价关联交易均价(A)非关联交易 均价(B)差价 (C=A-B)差异率 (D=C/B)
2021年1-6月8.548.348.65-0.31-3.55%
2020年6.045.946.00-0.06-0.96%
2019年7.186.986.860.131.82%
2018年9.228.428.87-0.45-5.07%

注:公开市场报价为wind行业数据中华东地区己二酸中间价的算术平均数。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己二酸平均价格与其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平均价格差异较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公司聚酯多元醇产品关联销售的公允性

聚酯多元醇的关联销售定价采用成本加成方式,具体公式为:销售单价=核定单位生产成本*(1+毛利率)-关联交易调减项。其中,核定生产成本为每月按产品型号计算的原材料等成本,毛利率为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年度平均毛利率,关联交易调减项主要包括对关联方销售时无需承担的包装材料费用、运费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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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如开拓市场、销售人员工资等。关联交易调减项具体金额按照上年度平均的非关联方销售相应费用水平确定。

聚酯多元醇细分品类较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聚酯多元醇品种与向非关联方销售品种有所不同,按聚酯多元醇大类计算的均价不具有可比性。发行人向关联方、非关联方均有销售的聚酯多元醇细分品类单价具有一定可比性,均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克

期间关联交易均价(A)非关联交易均价(B)差异率还原包材、运费及其他销售费用后的关联交易均价还原后关联交易均价差异率
2021年1-6月12.3215.42-20.15%13.13-14.89%
2020年8.499.17-7.41%9.250.85%
2019年9.0710.31-12.04%9.78-5.15%
2018年11.1812.58-11.13%11.99-4.67%

注:上述还原包材、运费及其他销售费用后的关联交易均价系估算值,可能存在略微偏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聚酯多元醇价格与向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存在差异,原因主要是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时承担的包装材料费用、运费及市场拓展维护、销售人员工资等费用低于非关联方,发行人在制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将上述因素予以量化扣减。2018-2020年,还原包材、运费及其他销售费用后的关联交易均价与向非关联方的销售均价差异较小,差异率属于合理范围。2021年1-6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聚酯多元醇2,299.94万元,对公司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影响较小,销售均价与向非关联方销售均价差异略大,主要原因是:2021年上半年聚酯多元醇价格呈上升趋势,关联方1月向发行人采购的聚酯多元醇占比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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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聚酯多元醇价格来源于wind聚酯多元醇:AA/BG/EG:华东地区市场价格(单位:

元/吨)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聚酯多元醇产品定价公允。

2、关联采购定价的公允性

(1)向关联方采购镀锌桶等包装容器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镀锌桶等包装容器的金额分别为2,756.05万元、3,308.76万元、3,710.81万元和1,556.33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24%、0.32%、0.34%和0.20%,对公司营业成本和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非关联方采购的镀锌桶等包装容器的均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只

期间关联交易均价(A)非关联交易均价(B)差价(C=A-B)差异率(D=C/B)
2021年1-6月148.42140.947.485.31%
2020年度132.50121.7210.798.86%
2019年度127.01130.92-3.91-2.98%
2018年度133.98134.94-0.96-0.71%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非关联方采购的镀锌桶等包装容器的均价差异较小,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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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关联方采购少量聚酯多元醇产品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聚酯多元醇的金额分别为11,422.98万元、5,993.27万元、0万元和0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99%、0.57%、

0.00%和0.00%,对公司营业成本和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且自2020年起未再发生。

聚酯多元醇细分品类较多,报告期内由于公司向江苏合成树脂采购的聚酯多元醇的型号、产品规格与向非关联方采购的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公司向江苏合成树脂采购的聚酯多元醇产品均价以及出售给客户的相同品类产品均价对比情况如下:

期间关联采购均价(A)出售给客户的均价(B)毛利率C=(B-A)/B
2019年度9.039.525.15%
2018年度10.9511.605.56%

公司向江苏合成树脂采购后再销售给客户的聚酯多元醇产品估算毛利率仅约5%,不存在通过关联采购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定价相对公允。随着江苏合成树脂停产,2020年起上述关联采购未再发生,且浙江合成树脂持有的江苏合成树脂100%股权已于2021年2月1日转让给非关联方无锡惠一城镇产业有限公司,目前江苏合成树脂已更名为无锡迭创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拆迁、土地整治等服务,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与发行人未发生交易。

(3)向关联方采购物流服务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物流服务的金额分别为1,582.45万元、1,943.28万元、1,382.14万元和988.13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4%、0.19%、

0.12%和0.13%,对公司营业成本和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公司除向关联方采购物流运输服务外,同时向非关联方采购同类服务;物流运输服务费根据运输的物料、物料包装形式、运输方式、全程距离和路况等不同,按照与非关联方统一的收费标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4)向关联方采购物业服务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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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物业服务的金额分别为0万元、421.33万元、1,098.14万元和513.73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00%、0.04%、0.10%和0.07%,对公司营业成本和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公司生产基地位于温州市瑞安东山经济开发区和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工业园区,同地段无同类或类似工业厂房物业服务的活跃市场公开价格,因此公司向温州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物业服务采用成本加成的方法确定,具体为:根据温州华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所需支付的成本、费用,考虑行业利润率情况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5)向关联方采购技术研发和设计服务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设计费的金额分别为1,885.00万元、1,078.41万元、2,310.90万元和1,196.54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6%、0.10%、

0.21%和0.16%,对公司营业成本和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公司向关联方华峰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的内容主要为公司部分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服务,基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有关规定,根据具体建设项目需求、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技术研发服务的金额分别为1,403.96万元、

856.17万元、1,324.26万元和985.61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2%、

0.08%、0.12%和0.13%,对公司营业成本和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公司向关联方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研发服务是基于具体产品开发项目需求确定,为定制化服务,不存在同类市场价格,主要系根据研发难度、人工成本、物料成本和项目效益等因素综合定价,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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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一)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氨纶纤维、聚氨酯原液、己二酸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人员、资金、技术和设备,建立了完整、有效的组织系统,能够独立支配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研发、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公司已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控制度,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商业合理性且定价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包装桶、物流运输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等,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70%、1.57%、

1.08%和1.02%;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销售己二酸和聚酯多元醇产品,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56%、9.79%、9.04%和7.44%。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交易是基于双方正常的经营目的,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且定价公允。

综上,关联交易不会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四、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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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决策程序包括董事长直接审批确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等。公司已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审计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

五、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基本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关联交易将纳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继续将按市场化方式协商定价,履行所需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新增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保证不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六、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申请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审计报告、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等资料,核查报告期内关联采购和采购销售的金额、占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比例、定价依据;

2、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及达产收入情况,重点关注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商业合理性和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3、查阅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尤小平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核查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4、查阅申请人关联交易价格与同类产品非关联方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对比,核查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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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申请人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及相关公告文件,核查其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6、查询了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处罚与处分记录系统,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因违规或损害投资者权益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

1、除可研报告编制和建设工程设计服务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预计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若因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而新增关联交易,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并确保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不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2、报告期内,申请人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3、关联交易不会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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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属行业为基础化工。请申请人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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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具体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436,000.00280,000.00

(二)募投项目的具体工艺技术

经过多年技术改造和发展,公司在改良干法纺丝先进技术基础上,已成功掌握连续聚合关键的技术工艺,并将该技术工艺成功应用于以往的多条生产线中。

本次募投项目拟采用改良干法纺丝、连续聚合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过程需要投入物料包括PTMG、MDI、DMAC等,不涉及DMF溶剂,该生产路线具有技术成熟、流程简捷、易于控制、通用性强的优点。

(三)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及氨纶相关产业情况如下:

序号产业情况类别
1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第二类 限制类
2湿法氨纶生产工艺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3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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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产业情况类别
纶生产工艺

本次募投项目采用改良干法纺丝、连续聚合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生产投入不涉及DMF溶剂,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1、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重庆氨纶,实施地点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其中,重庆“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为1,660万吨标准煤,“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16%。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2020年全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的通知》(涪节能办发〔2020〕2号),2020年的全区能耗“双控”工作目标为:全区的能耗消费总量需控制在661万吨标准煤以内、万元GDP能耗需控制在0.575以内。

2、重庆氨纶属于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因此,重庆氨纶属于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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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的通告》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现场节能评价和节能诊断结果的通报》,重庆氨纶完成了2018年和2019年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

3、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说明,重庆氨纶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所选择的工艺技术装备均为国内先进、高效、节能技术与设备,采用的节能措施合理,不属于高能耗行业,且该产品为民用必需品,该项目满足重庆市涪陵区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第44号令),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重庆氨纶出具的说明,重庆氨纶已将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节能审查相关材料提交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目前正在节能审查进程中。重庆氨纶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积极推进节能审查程序,在募投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说明,重庆氨纶拟建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已收悉,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受理相关材料,节能审查意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依法积极支持该项目建设,指导企业节能环保工作,以使其全面完成市、区下达的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重庆氨纶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积极推进节能审查程序,在募投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取得节能审查意见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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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1、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和《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规定的需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此,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备案程序,无需经核准。

2、本次募投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31号),对《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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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因此由重庆市涪陵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本项目已取得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01-500102-04-01-992968)。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主管部门备案程序。

(二)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本次募投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24号)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对环境影响大小,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氨纶产品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之“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之“50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1;合成纤维制造 282”之“全部(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庆氨纶已委托第三方评价单位按法规要求编制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本次募投项目需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上述目录范围,不属于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根据《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0年修订)》(渝环〔2020〕97号)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0年修订)》,项目类别轻工纺织中,有制浆(含废纸制浆、外购浆板制浆)工艺的造纸(单纯技术改造除外,纸制品制造除外)、有印染工艺的纺织(单纯技术改造除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项目由区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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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部门审批。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上述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范围,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负责审批。本项目已取得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重庆市涪陵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涪)环准[2021]023号)。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其中重点区域范围不包含重庆市。

因此,重庆市涪陵区当前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耗煤项目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将新建3套燃气导热油炉。项目建成后,将采用燃气锅炉供热,不属于耗煤炭项目。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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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涪陵府发〔2018〕51号):

“(一)禁燃区巩固范围。敦仁街道:敦仁移民小区、乌杨树社区、崩土坎社区、杨家湾社区、演武厅社区、望栏桥社区、太平街社区、黔靖街社区、南门山社区、较场坝社区、何家堡社区、高笋塘社区、泗王庙社区、大东门社区、北门口社区、桅杆堡社区、清溪沟社区等全域覆盖。

崇义街道:天子殿社区、皮家街社区、中慧社区、蔡家坡社区、青龙社区、龙王沱社区、高山湾社区、白鹤梁社区、红光社区、秋月门社区、鸣羊嘴社区、荔枝园社区、崇义移民小区、双宝社区等全域覆盖。

(二)禁燃区扩大范围。

荔枝街道:大塘社区、望涪社区、黎明社区、顺江社区、稻香社区、建涪社区等全域覆盖。

龙桥街道:北拱社区(1、2、3、4、5社),袁家社区(2、3、4社),沙溪社区(2、3、5、7小组)等全域覆盖。

江北街道:点易社区(1、2、3、4、5组)、北坪社区6组全域覆盖。

李渡街道:明家湾社区6组、致远社区(3、4、5组)、桂花园社区3组、石龙社区3组、断桥社区(2、3组)等全域覆盖。

江东街道:插旗社区(1、2、6、7、10组)、磨盘沟社区、群兴社区、群沱子社区(1、2、5、6、7、8组)等全域覆盖。

马鞍街道:太乙门社区(1、2、3、5组)等全域覆盖。

白涛街道:建峰社区(816生活区内)、小田溪社区(2、3、4、5组)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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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覆盖。

义和镇:机房村(1、2、4、5、6、7组)等全域覆盖。”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原厂区预留用地和新增用地,原厂区预留用地位于涪陵区白涛镇哨楼村二、四组、新立村四组,新增用地位于涪陵区白涛街道新立村四社、官桥村三社、石门村三社。上述区域均不属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所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情形。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氨纶现有产线已取得《排污许可证》(91500102075664610J001V),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列名录中“二

十三、化学纤维制造业”之“氨纶纤维制造”,因此重庆氨纶后续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本次募投项目排污许可证办理进展、后续取得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新建排污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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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截至本次回复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未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根据重庆氨纶已出具的说明,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并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会违规排放污染物。

(三)本次募投项目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截至本次回复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上述情况。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截至本次回复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重庆氨纶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续取得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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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产品生产工艺
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氨纶改良干法纺丝、连续聚合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DMAC)

根据《“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涉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的情况如下:

序号特性产品名称产品代码行业名称行业代码
827GHW氨纶(采用DMAC溶剂连续聚合干法纺丝的工艺除外)280307xx氨纶纤维制造2826

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的氨纶产品采用改良干法纺丝、连续聚合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选用DMAC,属于例外情况。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具体如下:

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t/a)
废气废气量(108Nm3/a)690.6728
非甲烷总烃354.92
DMAC347.27
MDI6.52
乙二胺2.22
丙二胺1.32
二乙胺0.48
二甲胺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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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t/a)
SO245.57
NOx60.76
烟(粉)尘36.65
废水废水量(104m3/a)45.50
COD36.40
BOD59.10
SS31.85
NH3-N4.55
总氮9.10
总磷0.205
石油类0.578
固体废物一般固废废滤料、废吸附剂-
废丝-
危险废物过滤渣、残渣、精制塔底液等-
废树脂、罐底污泥等-
生活垃圾-

(二)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募投项目所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所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项目名称治理措施治理效果
废气1#导热油炉烟气天然气为燃料,低氮燃烧技术,经1根25m排气筒直接排放符合排放要求
2#导热油炉烟气天然气为燃料,低氮燃烧技术,经1根35m排气筒直接排放符合排放要求
生产车间车间密闭空调系统、主车间密闭双层窗、主车间送、排风系统、进出车间防火门及隔离间符合排放要求
聚合间废气收集系统及5根20m高排气筒
调和罐废气布袋除尘(除尘效率90%)后10根20m高排气筒
辅料间废气收集系统,并入位置较近的3根聚合间20m高排气筒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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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治理措施治理效果
纺丝组件废气收集系统及16根20m高排气筒
甬道间废气收集系统及10根20m高排气筒
卷绕间废气收集系统及10根20m高排气筒
工艺储罐不凝气去离子水喷淋系统+两级稀硫酸喷淋系统后,3根27m高排气筒
ABS尾气
组件清洗废气集气罩及3根20m高排气筒
精制尾气老厂区精制尾气依托现有精制尾气处理系统;新厂区采用1套三级稀硫酸喷淋系统处理,1根20m高排气筒
小试装置小试聚合间废气并入2#车间聚合间废气一起经屋顶现有20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排放要求
小试工艺储罐废气收集进入2#车间屋顶ABS尾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经27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小试调和罐废气滤筒除尘(去除效率50%)达标后,管道收集至2#车间内与之距离最近的现有调和罐废气排气筒(20m高)排放
HAS辅料装置投料废气、反应废气与2#主车间聚合间排风废气收集系统一起排放符合排放要求
无组织排放废气储罐采用拱顶罐并且加氮封,储罐之间设置平衡管;DMAC储罐氮封废气接入处理系统(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精制装置采用真空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强管理、检修检漏等措施符合排放要求
废水蒸汽冷凝液回收利用节约用水,不外排
生产/生活废水依托园区处理废水达到园区接管水质标准
污水收集和管网老厂区依托现有1×816m3污水缓冲池;1#车间设1座有效容积25m3生产废水收集池;1座有效容积15m3生活污水池,1座有效容积6.0m3化粪池。新厂区新建4×25m3生产废水收集池、2座有效容积15m3生活污水池,2座有效容积6.0m3化粪池、1×120m3初期雨水池,生产污水管道可视化/
地面防渗及管网主车间、储罐区、卸车区、初期雨水池、生产废水收集池等均防渗;生产废水管网均采用“可视化”防止对地下水污染
固体废物过滤渣、残渣、残液、废包装物、实验室废液、废树脂等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和自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废滤料、废吸附剂送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场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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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治理措施治理效果
噪声设备噪声隔声、消声、减振厂界噪声达标

2、募投项目环保设施资金来源和金额

本项目环境保护中的环保设施投资合计约8,17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约

1.90%。其中废气处理投资为3,330万元,废水处理投资为600万元,固体废物处理投资为3,515万元,噪声处理投资为100万元,其他投资630万元。上述投资资金来源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环保措施已获批准,本次募投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拟置备的主要处理设施均系在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后满产状态下的污染物产生情况进行设计、选用的,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网络核查情况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信息网站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守法证明开具情况

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子公司环保部门守法证明开具情况具体如下:

1、华峰化学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2021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要求出具华峰集团旗下相关联5家公司相关证明的复函》,“……对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审查。经查阅自201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未收到关于该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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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2021年8月13日出具的《证明》,经查阅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未收到关于该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投诉或举报。

2、重庆氨纶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证明》,“经查询,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经营,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华峰新材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2021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要求出具华峰集团旗下相关联5家公司相关证明的复函》,“……对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审查。经查阅自201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未收到关于该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投诉或举报”。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2021年8月13日出具的《证明》,“经查阅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未收到关于该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投诉或举报”。

4、重庆新材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重庆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证明》,“经查询,重庆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经营,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重庆化工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重庆华峰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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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证明》,“经查询,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经营,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瑞安热电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2021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要求出具华峰集团旗下相关联5家公司相关证明的复函》,“……对瑞安市华峰热电有限公司开展环保行政处罚情况审查。经查阅自201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未收到关于该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投诉或举报”。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2021年8月13日出具的《证明》,“经查阅瑞安市华峰热电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未收到关于该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投诉或举报”。

综上,发行人最近36个月未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查阅了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

修订)》及重庆市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取得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获取重庆氨纶出具的说明,了解本次募投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进度情况;

3、查阅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募投项目

5-1-50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重庆氨纶出具的说明,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4、查阅了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所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等规定,获取了本次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等文件,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取得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5、查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法规、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取重庆氨纶出具的说明,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6、查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相关法规、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取重庆氨纶出具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原有用地产权证明及新增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及成交确认书,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7、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获取重庆氨纶出具的说明,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8、查阅《“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重庆氨纶出具的说明,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重庆氨纶出具的说明,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污染物情况、环保措施等情况;

10、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信息网站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网站,查阅了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所属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复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核查发行人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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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重庆氨纶将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积极推进节能审查程序,在募投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取得节能审查意见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4、本次募投项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6、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情形;

7、本次募投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截至本次回复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重庆氨纶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续取得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环保措施已获批准,本次募投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拟置备的主要处理设施均系在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后满产状态下的污染物产生情况进行设计、选用的,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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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未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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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关于申请人用地。(1)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尚未完全取得募投项目用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申请人尚有五处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中两处坐落于工业园区内。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及占比,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3)申请人10余处租赁的房产将于2021年底之前到期,其中约7处房产为生产、办公、仓储、污水处理用房,请说明房屋租赁到期后申请人的应对措施,是否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重庆氨纶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将于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实施。本项目将分期开展建设,其中年产5万吨扩建项目工程将于公司位于园区内的原有土地上(涪陵区白涛新哨路1号)进行建设,年产25万吨扩建项目将通过获取新的建设用地补充。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前述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已启动土地公开出让程序。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涪地交易出[2021]21号),重庆氨纶在2021年8月31日重庆涪陵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涪陵区白涛组团F分区F07-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FL2021-08-40)。该宗土地位于涪陵区白涛街道新立村四社、官桥村三社、石门村三社,宗地面积为188,735平方米,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成交总价为3,964万元。重庆氨纶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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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金。后续重庆氨纶将与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获得该土地使用权。

根据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已与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就本次募投项目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和安排达成一致意见。重庆氨纶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的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目前正在履行土地挂牌出让程序,后续将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目前进度正常,预计项目用地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内现有储备土地充足,若后续未取得上述土地,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将提供同等条件土地供项目使用,以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综上,重庆氨纶募投项目用地已通过公开转让程序竞得,后续将按法规要求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前述用地为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不存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政策。若后续未取得目标土地,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将提供同等条件土地供募投项目使用,以保障项目落地实施,对募投项目无实质性影响,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

二、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及占比,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房屋坐落具体内容建筑面积(m2)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
重庆氨纶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新哨路1号主车间三77,673.10已完成建设,正在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提交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丙类仓库2,876.16
熔融卸车区四782.87
动力车间(土建)-三四期公用及配套(加药间)3,990.38
乙类仓库(土建)-三期1,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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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屋坐落具体内容建筑面积(m2)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
门卫三92.91
立体仓库(土建)-三四期公用12,939.31
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小田溪村四社华峰重庆氨纶生活区食堂3,393.78已完成建设,因前置审批手续缺失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重庆化工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华峰生活区12号楼生活区三期12号楼17,643.44正在进行土地调规事宜,将在容积率核算完毕后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华峰生活区13号楼生活区三期13号楼17,639.15正在进行土地调规事宜,将在容积率核算完毕后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武陵大道66号研发中心17,678.84正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待手续完成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AA装置15,654.45已完成建设,正在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提交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回收装置4,297.81
热电装置17,667.92
总变电所709.88
三期变电所2,955.34
己二酸三期项目:循环水站、污水处理站 己二酸一期项目:汽车装卸站台、原料出入口、成品出入口、煤出入口、循环水站、锅炉备煤、消防水站、低温水站、柴油发电机房3,951.36因早期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涪通物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联农村一仓库567.95因早期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办公楼4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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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屋坐落具体内容建筑面积(m2)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
社、六社门房28.13
操作室10.89
卷扬机房104.75
扳道房15.70
扳道房15.70
办公用房177.32
泵房及值班室、配电室401.70
辅助用房61.32
综合楼877.23已完成建设,正在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提交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合计203,793.54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建成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合计965,865.26平方米。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合计为203,793.54平方米,其中属于核心经营资产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合计136,962.50平方米,占所有不动产总面积的

14.18%,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书面说明,该部分不动产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属于非核心经营资产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合计66,831.04平方米,占所有不动产总面积的6.92%,非核心经营资产中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面积合计9,202.36平方米,占所有不动产总面积的0.95%。具体情况如下:

1、重庆氨纶

重庆氨纶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新哨路1号的年产1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已完成建设,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专项说明》,重庆氨纶已完工的不动产(主车间三、丙类仓库、熔融卸车区四、动力车间(土建)-三四期公用及配套(加药间)、乙类仓库(土建)-三期、门卫三、立体仓库(土建)-三四期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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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归重庆氨纶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及纠纷。上述不动产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提交相关要件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前述不动产权属清晰,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重庆氨纶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镇小田溪村四社的员工食堂已完成建设,根据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该食堂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但鉴于该食堂系在重庆氨纶的已有建设用地上建造,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因此事由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动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因此,前述员工食堂虽因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无法取得权属证书,但不动产权属清晰,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1年8月17日出具的书面证明,重庆氨纶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除(涪陵)建罚[2021]第11号行政处罚外,未受到住建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与建设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重庆化工

重庆化工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小田溪社区华峰生活区的12号、13号楼系员工宿舍楼,根据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该员工宿舍楼因正在办理容积率调整手续,暂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但鉴于该宿舍楼系在重庆化工已有的建设用地上建造,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因此事由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动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重庆化工正在进行土地调规事宜,将在容积率核算完毕后补充办理相关手续。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专项说明》,该宿舍楼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提交相关要件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前述不动产权属清晰,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重庆化工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武陵大道66号的研发中心已完成建设。根据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重庆化工研发中心建设暂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但鉴于上述建设符合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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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因此事由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已建不动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公司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专项说明》,该研发中心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提交相关要件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前述不动产权属清晰,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重庆化工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武陵大道66号的AA装置、回收装置、热电装置、总变电所、三期变电所已完成建设。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专项说明》,重庆化工已完工的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归重庆化工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及纠纷。上述不动产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提交相关要件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前述不动产权属清晰,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重庆化工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武陵大道66号的己二酸一期、三期工程,由于建设时间较早,存在部分不动产(汽车装卸站台、原料出入口、成品出入口、煤出入口、1期循环水站、锅炉备煤、消防水站、低温水站、柴油发电机房、3期循环水站、污水处理站等)因前期规划设计资料遗失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上述不动产属主要系配套的辅助性设施,不属于公司核心经营资产。根据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部分建筑物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专项说明》,重庆化工的上述不动产由于早期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归重庆化工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及纠纷,不存在因违规而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因此,前述不动产权属清晰,虽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取得权属证书,但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1年8月17日出具的书面证明,重庆化工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受到住建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与建设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涪通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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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通物流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联农村的综合楼,系涪通物流的办公用房,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配套用房,不属于公司核心经营资产;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重庆涪通物流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专项说明》,涪通物流已完工的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归涪通物流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及纠纷,上述不动产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提交相关要件后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前述不动产权属清晰,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涪通物流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联农村一社、六社的部分不动产(仓库、办公楼、门房、操作室、卷扬机房、扳道房、扳道房、办公用房、泵房及值班室、配电室、辅助用房等),由于早期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述不动产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配套用房。根据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重庆涪通物流有限公司部分建筑物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专项说明》,上述不动产所有权归涪通物流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及纠纷,不存在因违规而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因此,前述不动产权属清晰,虽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取得权属证书,但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1年8月17日出具的书面证明,涪通物流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受到住建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不存在与建设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房屋租赁到期后申请人的应对措施,是否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租赁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中,租期将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面积 (m2)位置用途租期
1华峰化学华峰集团1,576.22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办公楼4楼办公2021.1.1-2021.12.31
2华峰化学华峰集团2,443.13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办公 生产2021.1.1-2021.12.31
3华峰化学华峰集团1,500/处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处理2021.1.1-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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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承租方出租方面积 (m2)位置用途租期
理站508.91/设备占地991.09大道1688号污水处理站污水
4华峰化学华峰新材480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乙类仓库仓储2021.1.1-2021.12.31
5华峰化学华峰新材245.49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甲类仓库仓储2021.1.1-2021.12.31
6华峰韩国株式会社JinShan Corp.481.41#2904 – M, TechnoPark IT Center, 32 Songdogwahakro, Yeonsugu, Incheon, Korea 21984办公2020.1.1-2021.12.31
7重庆新材重庆化工-白涛街道新立村四社生产经营2019.1.1-2021.12.31

华峰化学与华峰集团、华峰新材均坐落于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的厂区内。华峰化学向华峰集团、华峰新材租赁厂房用于生产、办公、处理污水或仓储,系租赁双方基于方便生产经营以及提高资产利用率的目的达成的租赁关系。经华峰化学及华峰集团、华峰新材确认,上述租赁协议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租赁费用定价公允,双方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且华峰集团、华峰新材在5年内暂无将租赁予华峰化学的标的房产用于其他用途的计划,因此上述租赁协议所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双方可以续签协议,以保障华峰化学继续使用上述租赁标的房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华峰韩国株式会社设立于韩国,公司于韩国仁川市租赁了办公室用于员工日常办公。上述办公场所可替代性强,且位于商贸繁华的境外城市,若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方拟不再继续对外出租,公司可迅速在当地找到其他可满足日常办公需求场所承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重庆新材与重庆化工均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内。重庆新材向重庆化工租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系租赁双方基于方便生产经营以及提高资产利用率的目的达成的租赁关系。经重庆新材及重庆化工确认,上述租赁协议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租赁费用定价公允,双方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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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且重庆化工在5年内暂无将租赁予重庆新材的标的房产用于其他用途的计划,因此上述租赁协议所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双方将续签协议,以保障重庆新材继续使用上述租赁标的房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土地事项的专项说明;

2、实地走访核查了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3、核查了公司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及重庆市涪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

4、核查了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合规证明;

5、通过重庆市及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公司关于土地管理、房屋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

6、核查了《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7、核查了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及公司、出租方出具的书面说明;

8、访谈了公司相关负责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

1、募投项目用地已通过公开转让程序竞得,后续将按法规要求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前述用地为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不存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政策。若后续未取得前述土地,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将提供同等条件土地供项目使用,以保障项目落地实施,对募投项目无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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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

2、发行人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中,属于公司核心经营资产的部分,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部分属于非核心经营资产的不动产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权属证书。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及纠纷,不存在因违规而被强制拆除的风险,重庆氨纶、重庆化工及涪通物流不存在与建设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不动产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3、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承租的用于生产、办公、仓储、污水处理的用房到期后,公司将采取协调出租方续签租赁协议或寻找可租赁替代性房产的应对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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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申请人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是否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2)是否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申请人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是否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是否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1华峰化学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重庆氨纶一般项目:氨纶产品的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瑞安热电发电类电力业务、热力供应服务、电力技术服务、热力管网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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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是否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4华峰新材聚酯多元醇、聚氨酯系列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印铁制罐制造、销售;货物运输、物流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重庆化工许可项目:票据式经营:苯、液氨;研发、生产、销售:氢气、环己烷(中间产品)、环己酮、环己醇混合物、硝酸、环己烯、正戊醇、二氧化碳、环己烷(副产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研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聚氨酯产品制造和销售;印铁制罐制造和销售;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重庆新材许可项目:道路货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聚氨酯系列产品、聚酯多元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印铁制罐制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重庆研究院已二酸产品及衍生品、聚氨酯树脂制品及衍生品、聚酰胺制品及衍生品的研究、开发;已二酸生产技术、聚氨酯生产技术、聚酰胺生产技术的创新和改造;化工科技成果转化;化工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创业孵化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宁波华峰聚氨脂材料的技术开发;其他危险品的票据贸易(经营范围详见甬P安经(2019)0033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化工原料和化纤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普通货物运输;物流信息服务;区块链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瑞安科技公司新材料、聚氨酯原液、聚酯多元醇的研发、技术咨询、加工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华峰巴基斯坦聚氨酯系列产品及关联原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业用化工原材料的销售;货物运输;产品包装物的生产和销售;技术、设备及货物进出口
11华峰印度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聚氨酯系列产品(含多元醇组份、异氰酸酯组份)、氨纶长丝、工程塑料、超细纤维、保温材料、铝箔及化工原料(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开展相关产品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12华峰化工欧洲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贸易、进出口和销售纺织品、金属和化工产品、化工辅料、化工产品的半成品和成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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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是否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13上海瑞善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纺织设备及零配件,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华峰对外贸易股份公司纺织产品进出口贸易
15华峰韩国株式会社销售纺织品及原料
16涪通物流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泊位:工业盐、固体氢氧化钠、化肥、金刚砂、己二酸;2#泊位: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液体氢氧化钠、盐酸、苯、环己酮、环己醇),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储存: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7长化运输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2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3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4类第1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4类第3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5类第1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8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废物);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起重吊装作业;零售兼批发:化工产品及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部件、建筑装饰材料、家用电器、五金、百货;货运代理(由分支机构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8江苏新材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9上海华峰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浙江恒创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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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是否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21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民币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2上海华峰龙湾技术有限公司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3D打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软件销售;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模具销售;复印和胶印设备销售;玩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鞋帽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鞋帽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

综上,公司主要从事氨纶纤维、聚氨酯原液、己二酸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也不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二、是否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

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涉及开发、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股东及持股情况经营范围
1启东市华峰置业有限公司5,000华峰集团持股100%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
2浙江华峰聚合置业有限公司5,000华峰集团持股100%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3浙江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0华峰集团持股60%;浙江迪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迪凯集团股份房地产开发、经营,酒店管理,停车服务,实业投资,房产租赁,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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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股东及持股情况经营范围

有限公司持股

13.27%;浙江浙

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73%

4重庆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0浙江华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房地产开发(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物业管理(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发布:路牌、字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广告;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木材)。
5承德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华峰集团持股39.07%;浙江宏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4.37%;承德市奥峰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3.47%;河南荣光鞋业有限公司持股12.59%;瑞安市银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50%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销售

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涉及开发、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主要企业中,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均未持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均未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主营业务为氨纶纤维、聚氨酯原液、己二酸等聚氨酯制品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收入,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亦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及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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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及企查查等网站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登记信息进行检索;

3、取得了华峰集团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4、查阅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未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未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不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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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目前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从事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业务;(2)申请人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4)有关申请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申请人从事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业务

(一)申请人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的主体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的情形如下:

重庆化工主要从事己二酸的生产、研发及销售,其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

票据式经营:苯、液氨;研发、生产、销售:氢气、环己烷(中间产品)、环己酮、环己醇混合物、硝酸、环己烯、正戊醇、二氧化碳、环己烷(副产品)”。

涪通物流主要从事港口经营及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其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泊位:工业盐、固体氢氧化钠、化肥、金刚砂、己二酸;2#泊位: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液体氢氧化钠、盐酸、苯、环己酮、环己醇),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长化运输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及仓储服务,其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2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3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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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第1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4类第3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5类第1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8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废物);道路普通货运”。

宁波华峰的经营范围包括“其他危险品的票据贸易(经营范围详见甬P安经(2019)0033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根据公司确认,宁波华峰设立后未曾发生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

(二)相关主体取得的许可或资质情况

公司及下属公司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的主体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或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资质名称发证机关基本信息
1重庆化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编号:渝WH安许可证字[2020]第19号
有效期:2020.7.13至2023.7.12
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
2重庆化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编号:渝涪安经(票据)字[2021]00015
有效期:2021.6.1至2024.5.31
许可经营范围:苯、液氮
3重庆化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编号:500110475
有效期:2020.8.27至2023.8.26
登记品种:氢、环己烷、环己酮等
4涪通物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编号:渝安经(储存)字[2019]000142
有效期:2021.6.7-2022.12.11
经营范围:带储存经营:苯、氢氧化钠。一般危化品:环己酮(醇)、三氯甲烷、氢氧化钠溶液
5涪通物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重庆市涪陵区港航管理局编号:(渝涪陵)港经证(0027)号-M001
有效期:2018.8.31-2021.9.19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固体氢氧化钠、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液体氢氧化钠、苯、环己酮、环己醇
6涪通物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编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2012734号
有效期:2021.7.26-202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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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资质名称发证机关基本信息

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8类、第9类、危险废物]

7长化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编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5000037号
有效期:2018.5.30-2022.5.31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2项、第2类第3项、第4类第1项、第4类第3项、第5类第1项、第8类、第3类、第9类、危险废物]
8宁波华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宁波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号:甬P安经(2019)0033
有效期:2019.8.27-2022.8.26
经营方式:票据经营

综上,公司子公司重庆化工、涪通物流、长化运输、宁波华峰的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为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上述主体已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或资质。

二、申请人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修正)

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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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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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第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7、《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二)发行人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符合相关规定

宁波华峰设立后未曾发生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中目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重庆化工主要从事己二酸的生产、研发及销售。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司生产经营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中天然气、氢、苯、液氨、一氧化碳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重庆化工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已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机罐区、液氮罐组单元、KA装置扩建单元、环己醇中间罐组、环己醇装置、环己酮罐区、硝酸装置、新区苯罐组、新区环己酮罐区、新区液氨罐组等办理了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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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通物流主要从事港口经营及货物装卸、仓储及运输服务。因其装卸、仓储及运输涉及苯、氢氧化钠、环己酮、三氯甲烷、氢氧化钠溶液等危险化学品,涪通物流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并已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品仓储物流中心苯储罐区办理了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手续。长化运输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及仓储服务。运输货物包括苯、环己酮、环己醇等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长化运输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上述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领域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经营,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生产作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已取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需的许可、登记及资质,报告期内未发生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作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

1、组织保障

公司构建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设有HSE委员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委员会),下设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环保、消防及职业卫生等日常管理。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安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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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装卸、存储、生产使用、运输等过程进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域等区域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安装,满足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对于危险废物则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

3、组织员工学习和演练

公司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并按培训计划组织日常培训。公司于每年年初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应对安全风险的应变能力,以更好地进行作业质量控制。

(二)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

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

四、有关申请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一)媒体报道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以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全称结合“危险化学品”以及“事故”、“调查”、“处罚”、“投诉”、“诉讼”作为关键词在百度(https://www.baidu.com)、搜狗(https://www.sogou.com)、微信、新浪微博等搜索引擎或社交平台搜索,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负面媒体报道。

(二)诉讼、仲裁事项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司及下属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网站,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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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政处罚如下:

2019年12月17日,重庆化工因3人在醇酮联合装置二期一地坑内作业,未开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己二酸一期苯加氢装置DCS中进入氢反应器的苯管线紧急切断阀FV-51101处于关闭状态,装置三层苯管线紧急切断阀FV-51101处设置阀门副线,未按设计变更图纸要求安装流量联锁自调阀,紧急停车系统不能正常投入使用;一期己二酸苯加氢装置三层有2个仪表接线箱防爆等级为dllBT6,不满足设氢环境防爆电气等级要求,被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处予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涪危化)应急罚[2019]8号),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19年9月23日,重庆化工因连锁依然处予摘除状态,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被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处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涪危化)应急罚[2019]5号),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20年9月14日,涪通物流因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防爆电气设备未定期进行检验检测、二级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和作业审批程序不符合规范等问题,被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渝)应急罚[2020]危31号),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20年10月9日,涪通物流因码头泡沫罐门口无警示标识、趸船围堰无有毒气体检测仪及应急预案编制符合实际等问题,被重庆市涪陵区港航管理局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涪港航罚字〔2020〕3001号),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018年2月2日,长化运输因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被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处予罚款3万元(长执[2018]140001070101号)。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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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长化运输前述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3万元,鉴于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而3万元属于处罚区间的最低标准,且前述违法行未造成重大损害,可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及交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行为。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资质证书;

2、检索国家和各部委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发送及处理的各项规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要求;

3、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访谈了相关责任人员,了解公司关于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的质量控制情况;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相关资料;

5、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6、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7、通过百度、搜狗、微信、新浪微博等搜索引擎或社交平台检索公司及控股公司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媒体报道;

8、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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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网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所在地应急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涉诉、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从事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业务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了相关许可或资质证书,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不存在有关发行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媒体负面报道、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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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

各报告期末,申请人在参股机构温州民商银行的存款余额及占货币资金比例呈现整体上升趋势。请申请人说明在温州民商银行存款余额及占比报告期内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损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在温州民商银行存款余额及占比报告期内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公司在温州民商银行存款余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在温州民商银行的存款余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2021年6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
温州民商银行存款余额266,496.65162,415.7092,876.7524,763.41
公司银行存款余额457,303.76435,072.62213,720.62146,529.61
占比58.28%37.33%43.46%16.9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温州民商银行的存款余额分别为24,763.41万元、92,876.75万元、162,415.70万元和266,496.65万元,存款余额逐年上升,占当期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6.90%、43.46%、37.33%和58.28%。

(二)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温州民商银行成立于2015年3月23日,是正式对外营业的民营银行,注册资金20亿元,由13家优质民营企业共同发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58,000
2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002064.SZ)2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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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3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90%19,800
4浙江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90%19,800
5森马集团有限公司9.90%19,800
6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603001.SH)9.90%19,800
7华五电气有限公司3.20%6,400
8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300283.SZ)2.50%5,000
9浙江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50%3,000
10常安集团有限公司1.50%3,000
11温州市三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857112)1.00%2,000
12浙江长城搅拌设备股份有限公司(839894)1.00%2,000
13浙江中安精工股份有限公司(836170)0.70%1,400
合计100%200,000

温州民商银行坚持“立足温州、服务民企、服务小微、服务实体”的市场定位,自成立以来即植根于温州市并主要服务于地方企业和当地居民,在温州郊县地区、城乡结合部具有较强的服务优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温州民商银行存款余额逐年上升,主要原因一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二是温州民商银行提供的存款利率和服务具有优势所致,具有合理性。

二、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损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温州民商银行曾于2019年4月29日向温州市龙湾龙东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发放项目贷款2,000万元,期限3年,已于2021年4月20日结清。除此之外,2018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温州民商银行未向华峰集团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放贷款。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严格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资金往来与业务匹配。公司在温州民商银行的存款可以随时转账,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担保业务依赖公司的情形,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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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损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并执行控制测试;

2、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账户清单,与财务账面的温州民商银行账户进行核对;

3、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温州民商银行的对账单,核查账户余额是否与对账单一致;

4、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在温州民商银行的存款余额进行函证;

5、查阅2018年度、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和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6、对存于温州民商银行的大额不受限资金进行转账压力测试,指定时间及账户进行公司内部银行账户转账,核实公司温州民商银行账户余额的真实性和流动性;

7、获取温州民商银行出具的说明,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向其贷款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公司在温州民商银行存款余额逐年上升具有合理性;

2、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损害上市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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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主营产品的成本主要由原材料、人工工资、能源、折旧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中,2020年原材料占营业成本的83.23%,原材料成本的变动对产品成本的影响较大。请申请人说明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采取的经营措施情况。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采取的经营措施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PTMG、MDI、苯、液氨、1,4-丁二醇等基础化工产品,其价格受宏观经济周期、石油价格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增加了公司控制生产成本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经营利润的实现。为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公司采取如下经营措施:

(一)产品定价联动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主要产品氨纶纤维、聚氨酯原液、己二酸的销售价格变动趋势如下:

单位:万元/吨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单价变动单价变动单价变动单价
原材料PTMG2.56101.54%1.27-6.60%1.364.86%1.30
MDI1.9161.66%1.18-26.92%1.61-23.73%2.12
0.5046.80%0.34-21.11%0.43-21.06%0.55
液氨0.2934.09%0.22-8.00%0.24-13.79%0.27
1,4-丁二醇1.66113.08%0.784.88%0.74-18.98%0.92
产品氨纶5.4895.40%2.80-2.06%2.86-8.95%3.14
聚氨酯原液1.6331.88%1.24-10.81%1.38-16.6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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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单价变动单价变动单价变动单价
己二酸0.8643.91%0.60-12.47%0.69-21.97%0.88

从上表可以看出,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和上游原材料价格联动性较高。在原材料价格震荡上行趋势下,公司通过提高产品定价来消化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提升产品附加值

公司拥有与氨纶、聚氨酯原液、己二酸等主要产品相关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完整的研发与工艺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公司产品质量的优越性与稳定性,并不断推动公司高附加值产品的开拓与创新。在现有主要产品的基础上,公司将着力拓展产品线宽度和深度,增强产品组合的市场竞争力,例如增加差别化氨纶等市场定价较为稳定的高性能产品在产品结构中所占比例,提升销售毛利水平,增强公司抵御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

(三)前瞻性生产备货

公司密切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国际原油走势、原料的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判断公司主要原材料的未来市场变化趋势,就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组织分析讨论,相应调整经营策略。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拥有多年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熟悉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每周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采购部门和管理层会定期开会讨论、对市场行情进行分析预判。在原材料价格震荡上行趋势下,公司通过前瞻性的部署和阶段性储备的方式,分别在价格低位或阶段性回调时集中采购,从而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

(四)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已与巴斯夫、中国石油、万华化学等上游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凭借规模采购优势和良好的商业信用,公司具备一定的议价能力。同时通过与上游供应商签订年度框架协议的方式,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得到了保障。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弱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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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降低生产成本

公司通过投资新建扩大产能、引进机器设备替代人工、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改进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材料损耗率,有效控制了产品的生产成本。重庆生产基地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能源费用、人工成本较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新增产能均位于重庆生产基地,其中2020年重庆氨纶新增氨纶产能5万吨/年,重庆化工新增己二酸产能20万吨/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向重庆氨纶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公司在成本较低的生产基地新建产能也有效控制了产品的生产成本。

综上,公司可以通过上述经营措施增强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财务和业务负责人了解采购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2、获取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战略性采购框架协议;

3、分析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4、比较公司各生产基地成本、费用的差异。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制定了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相关经营措施,并通过执行相关的经营措施增强了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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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报告期内,申请人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50%、24.02%、24.84%和38.66%,报告期内逐年上升,2021年一季度末大幅上升。请申请人说明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及其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一)主要产品毛利率及销售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及销售收入占比的情况如下: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
氨纶48.37%47.64%25.50%39.42%22.33%31.66%22.80%29.16%
聚氨酯原液32.14%20.02%28.34%25.44%26.38%35.17%20.86%36.90%
己二酸33.14%18.55%21.12%19.08%26.04%14.79%27.92%17.97%
其他33.44%13.79%22.08%16.07%20.79%18.37%25.91%15.98%
合计40.24%100.00%24.84%100.00%24.02%100.00%23.50%100.00%

由上表可见,公司综合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毛利率和销售结构的综合影响。

(二)主要产品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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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吨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单位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单位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单位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单位价格单位成本毛利率
氨纶5.482.8348.37%2.802.0925.50%2.862.2222.33%3.142.4322.80%
聚氨酯原液1.631.1132.14%1.240.8928.34%1.381.0226.38%1.661.3120.86%
己二酸0.860.5833.14%0.600.4721.12%0.690.5126.04%0.880.6327.92%
综合毛利率40.24%24.84%24.02%23.50%

1、2019年与2018年相比

2019年与2018年相比公司综合毛利率略有上升,主要系聚氨酯原液毛利率有所上升,氨纶毛利率基本稳定,己二酸毛利率略有下降所致。

聚氨酯原液毛利率较2018年上升5.5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受MDI新产能释放、全球石油价格等因素影响,当年公司主要原材料MDI、苯等的采购价格有所下降,导致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大于单位售价下降幅度。

己二酸毛利率较2018年下降1.88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受全球石油价格、市场供应充足而下游终端需求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贸易环境影响出现疲软状态等因素影响,当年己二酸产品市场价格有所下降,导致公司己二酸产品单位售价下降幅度大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

综上,2019年较2018年相比,公司综合毛利率略有上升。

2、2020年与2019年相比

2020年与2019年相比公司综合毛利率略有上升,主要系氨纶和聚氨酯原液毛利率有所上升,而己二酸毛利率有所下降所致。

氨纶毛利率较2019年上升3.17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及全球石油价格影响,PTMG、MDI等原材料采购价格有所下降;而氨纶产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导致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大于单位售价下降幅度。

聚氨酯原液毛利率较2019年上升1.9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MDI、苯等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导致聚氨酯原液价格有所下降,但由于公司在国内聚氨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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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的鞋底原液市场有较强的定价权,向下游客户议价能力较强,导致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大于单位售价下降幅度。

己二酸毛利率较2019年下降4.9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受自身供需面影响,2020年己二酸市场全年平均价较2019年进一步下跌;同时,公司己二酸扩建项目投产,前期产量较低,单位固定成本较高,导致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小于单位售价下降幅度。

综上,2020年较2019年相比,公司综合毛利率略有上升。

3、2021年1-6月与2020年相比

2021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大幅上涨主要系氨纶和己二酸毛利率增长所致,同时氨纶销售占比增加,具体如下:

氨纶2021年1-6月毛利率较2020年增加22.87个百分点,主要系产品单位售价大幅增长。2021年上半年,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恢复,化纤产品需求明显增加,同时受国外产能不足影响,化纤产品供给较为紧张,导致销售数量增加,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因此虽然主要材料PTMG、MDI的综合采购单价也上涨,但是氨纶单位售价的上涨幅度远远大于单位成本的上涨幅度,故导致氨纶2021年1-6月毛利率大幅度增长。

己二酸2021年1-6月毛利率较2020年相比增加12.02个百分点,主要系产品单位售价大幅增长。随着关键原料己二腈的国产化以及国内各地“禁塑令”政策的逐步制定和执行,国内尼龙66和可降解塑料的应用需求大幅提升,充分带动国内己二酸市场需求。2021年1-6月己二酸产品单位售价上涨43.91%,单位售价增长幅度大于单位成本的增长幅度。

综上,2021年1-6月年较2020年相比,公司综合毛利率上升。

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及其差异原因

按照主要产品类型分别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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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纶
公司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泰和新材-氨纶32.65%15.99%0.16%2.21%
新乡化纤-氨纶40.97%17.11%10.31%9.56%
公司48.37%25.50%22.33%22.80%
聚氨酯原液
公司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汇得科技-聚氨酯弹性体及原液未披露19.74%22.85%19.48%
公司32.14%28.34%26.38%20.86%
己二酸
公司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华鲁恒升-己二酸及中间品未披露2.63%21.88%23.42%
公司33.14%21.12%26.04%27.92%

注1:汇得科技2021年半年度未公布聚氨酯弹性体及原液毛利率注2:华鲁恒升2021年半年度未公布己二酸及中间品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氨纶产品的毛利率变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波动情况基本保持一致,公司氨纶毛利率高于泰和新材和新乡化纤,主要系公司在化纤行业主要专注于氨纶产品的研发和销售,规模效应更明显,产品精细化程度更高。报告期内,聚氨酯原液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波动情况基本一致,公司聚氨酯原液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系公司聚氨酯原液市场占有率较高,更具有规模效应。报告期内,公司己二酸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波动情况基本一致,公司己二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系公司己二酸产品规模、品质、价格等较同行业其他公司更具竞争优势。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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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数据,对毛利率变动情况实施分析性程序;

2、查阅行业资料和同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毛利率变化情况;

3、获取报告期内公司的材料采购数据,分析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的合理性,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

4、分析报告期公司产品单位售价变动情况,检查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整体变动合理;

2、报告期内,公司氨纶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波动情况基本保持一致,聚氨酯原液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己二酸2018-2019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波动情况基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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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报告期内,聚氨酯原液的产能利用率低于氨纶、己二酸。请申请人说明聚氨酯原液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资产闲置情况,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聚氨酯原液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聚氨酯原液产能利用率概况

公司聚氨酯原液在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具体如下:

单位:万吨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设计产能21.0042.0042.0042.00
实际产量15.8730.3735.0933.56
产能利用率75.56%72.30%83.54%79.91%

报告期内,公司聚氨酯原液设计产能为42万吨,产能利用率维持在70-80%左右。

(二)聚氨酯原液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聚氨酯原液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销售订单制定生产计划。受下游鞋类产品夏季销售旺季影响,公司每年春节后订单量相对较多,属于销售旺季。为满足旺季销售需求,每年3-4月份聚氨酯原液产量也相对更高。

报告期内,聚氨酯原液按月产能和产量对比情况如下:

5-1-91

注:公司聚氨酯原液月度平均设计产能为3.50万吨。由于聚氨酯原液产品保质期相对较短,无法大规模地提前生产备货,因此公司根据销售旺季的销量情况以及“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规划设计产能。根据以上月度产量分析,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外,聚氨酯原液每年3-4月份产能利用率基本可达到100%以上,达到满产状态。

综上,公司聚氨酯原液设计产能与实际产量、销量相匹配,能够满足旺季时的市场需求,因此综合淡季产能利用情况,整体产能利用率相对较低,具有合理性。

二、是否存在资产闲置情况,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结合月度产量分析,公司聚氨酯原液设备在报告期内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存在长期闲置的情况。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聚氨酯原液销售收入及毛利率均有所增加,不存在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的情况,不存在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况。

综上,聚氨酯原液设备不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公司无需对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5-1-92

1、对生产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产品工艺流程和生产流程、机器设备与业务发展、产能产量的匹配关系,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获取公司设备生产状态统计表,分析产能利用率是否符合生产规律。

2、对发行人固定资产进行监盘,观察固定资产的性能状况,是否存在毁损和闲置情况,评价相关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取得华峰新材、重庆新材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确认表,对财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聚氨酯原液设备是否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是否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公司聚氨酯原液整体产能利用率相对较低,具有合理性。

2、公司聚氨酯原液设备不存在闲置,不存在明显减值迹象,无需对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1-93

问题十一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自然人租赁房产不少于33处,超过租赁房产总数的50%。请申请人说明向自然人租赁房产的背景、内容、原因及合理性,租金及结算方式,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第三方账户付款结算等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逃漏税情形,相关自然人是否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向自然人租赁房产的背景、内容、原因及合理性,租金及结算方式,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第三方账户付款结算等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逃漏税情形,相关自然人是否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情形

(一)向自然人租赁房产的背景、内容、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向自然人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面积(㎡)坐落位置用途租赁期限
1华峰化学方光照141.57清江嘉园2栋一单元****居住2021/6/20-2022/6/20
2华峰化学戴灵海39.9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7栋、公寓B、公寓C商C-2-**室二层C-2-**号店面办公、仓储2020/4/1-2028/7/31
3华峰化学陆丽虹280.56常熟润欣花园B****营业房及员工宿舍2019/9/15-2021/9/14
4华峰化学黄碧渊112.35福州市长乐区津港街道锦绣路88号永亨海港城A-18#楼****单元居住2020/9/1-2022/8/31
5华峰化学洪玉芸131.08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22栋**室居住2020/9/20-2023/9/19
6华峰化学张丽芬134.8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7栋、公寓B、办公、仓储2020/4/1-2028/7/31

5-1-94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面积(㎡)坐落位置用途租赁期限
公寓C商C-2-**室店面
7华峰化学张丽琴183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3栋**室居住2021/7/1-2022/6/30
8华峰化学陈文振1,380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村罗联队升平百货总公司仓库内自编*号仓库2020/7/1-2022/6/30
9华峰化学殷良华135.5海宁绿港嘉苑10幢2单元***居住2021/3/15-2022/3/14
10华峰化学何萍137.86绍兴市钱清镇联合国贸中心6-***室居住2021/4/20-2022/4/19
11华峰新材戴灵海39.9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7栋公寓B、公寓C商C-2-**室二层C-2-**号店面办公、仓储2020/4/1-2028/7/31
12华峰新材张丽芬134.8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7栋公寓B、公寓C商C-2-**办公、仓储2020/4/1-2028/7/31
13华峰新材许秀查152.64晋江市福埔综合开发区兰峰城市花园20幢**室居住2021/4/1-2022/3/31
14华峰新材陈志辉375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水漾林风**号居住2020/12/1-2021/11/30
15华峰新材杨俐俐100.76温州市瓯海区德沁园6幢****室居住2021/1/10-2022/1/9
16华峰新材郭海燕96.1温州市瓯海区德沁园5幢***室居住2021/2/8-2022/2/7
17华峰新材林君昌100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五里泾村后岸烊里**号居住2021/4/16-2021/10/15
18华峰新材陈振南186.07晋江市福埔综合开发区兰峰城市花园20幢***室居住2021/4/1-2022/3/31
19华峰新材徐学分125.68无锡市惠山区天宸原著(龙湖)23-***室居住2021/1/1-2023/12/31
20华峰新材赵东月125.68无锡市惠山区天宸原著(龙湖)24单元***室居住2021/1/1-2023/12/31
21华峰新材刘娴芳202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中航城20栋****号房居住2020/12/15-2021/12/14
22华峰新材陈柳翠95.09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竹溪行政村仙竹路竹福嘉园6幢1单元居住2020/6/18-2022/6/17

5-1-95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面积(㎡)坐落位置用途租赁期限
***室
23重庆新材陈香枝138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小区14幢4单元***室居住2020/8/1-2022/7/31
24重庆新材刘刚146.93高密市柏城镇月潭路2345号1幢3单元****居住2021/1/1-2021/12/31
25重庆新材李诚山227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文体公园青建一品小区3幢1单元****室居住2021/2/1-2022/1/31
26重庆新材周中艳82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阳都凤凰城10号楼西单元***室居住2021/1/1-2021/12/31
27重庆新材迟文卿127山东省高密市柏城镇月潭路博海中心3幢1单元***号居住2021/3/1-2022/2/28
28重庆新材李东林108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滨海大道1288号那鲁湾2栋1单元****室居住2021/3/21-2022/3/20
29重庆新材谭君玉358.22南海碧桂园阳光花海10街**号住宿、办公2020/8/1-2022/7/31
30重庆新材李东倜106.9成都市东升街道白衣上街-21号(景茂名都)8幢1单元***居住2021/6/27-2022/6/26
31重庆新材张蕾107青岛市胶南市大连路185号帝邦帝海2号楼2单元****居住2020/8/1-2021/7/31(已退租)
32重庆新材吴豪550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央路116号院内南侧一库房中转仓库2020/9/1-2023/8/31
33重庆新材李永良249.42温泉家园A区5-***住宿、办公2020/8/20-2022/8/20
34华峰新材NGUY?N THANH S?N110**** M? TO?N 1, NGUY?N V?N LINH, T?N PHONG WARD, PMH, Dist. 7. HCMC办公室2018/8/1-2021/7/31(续期办理中)
35华峰土耳其Ali Ulucan150** Ekim STR.,Istanbul Vizyon Park Ofis Plaza.办公2015/3/15起至今
36华峰土耳其ER AY DENETIM35** Ekim STR.,Istanbul Vizyon Park Ofis Plaza.办公2018/2/1起至今
37华峰土耳其KONUT150Degirmen Bahce Sok No.**居住2019/11/4起至今

5-1-96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面积(㎡)坐落位置用途租赁期限
38华峰化学邹根平82.91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悦棠湾16幢***室居住2021/3/15-2022/3/14
39华峰化学张燕华120.6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兰峰城市花园6栋**居住2021/7/1-2022/6/30

由上表可以看出,9处(序号2、6、8、11、12、32、34、35、36)向自然人租赁房产作为公司办公和仓储场所,2处(29、33)作为住宿、办公合用房产,其余28处房产仅用于住宿。通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经在各产品需求聚集区设立了办事处和仓库,派驻了销售人员,能够高效的完成销售、服务、物流等工作,有效提升了公司的竞争力和客户满意度。上表中租赁的办公室、仓库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实际经营需要,余下租赁房产供公司各办事处的员工居住使用,租赁房产面积较小,用于住宿的房产处于各商品房小区中,多为自然人拥有,具有合理性。

(二)租金及结算方式,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现金收款、第三方账户付款结算等情形

公司向自然人租赁房产的租金和可比房产的租赁价格参考情况(2021年8月10日价格)具体如下: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面积(m2)坐落位置合同租金(元/月)市场价格或价格区间(元/月)
1华峰化学方光照141.57清江嘉园2栋一单元****2,833.333,300-4,000 (142 m?-143 m?)
2华峰化学戴灵海39.9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7栋、公寓B、公寓C商C-2-**室二层C-2-**号店面878.001,000(56m?)
3华峰化学陆丽虹280.56常熟润欣花园B****6,833.333,600(177m?)
4华峰化学黄碧渊112.35福州市长乐区津港街道锦绣路88号永亨海港城A-18#楼****单元3,0003,000(138 m?)
5华峰化学洪玉芸131.08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22栋**室1,5001,700-3,000(131m?-140 m?)

5-1-97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面积(m2)坐落位置合同租金(元/月)市场价格或价格区间(元/月)
6华峰化学张丽芬134.8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7栋、公寓B、公寓C商C-2-**室店面2,966.001,700-3,000 (131m?-140 m?)
7华峰化学张丽琴183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3栋**室4,0002,800-6,000 (180m?-188 m?)
8华峰化学陈文振1,380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村罗联队升平百货总公司仓库内自编*号28,980.0024,000-30,000 (1200m?-1500m?)
9华峰化学殷良华135.5海宁绿港嘉苑10幢2单元***2,850.002,500(85m?)
10华峰化学何萍137.86绍兴市钱清镇联合国贸中心6-***室2,583.331,500-2,500 (125m?-140 m?)
11华峰新材戴灵海39.9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7栋公寓B、公寓C商C-2-**室二层C-2-**号店面878.001,000(56m?)
12华峰新材张丽芬134.8晋江市罗山福埔“兰峰城市花园”7栋公寓B、公寓C商C-2-**2,966.001,700-3,000 (131m?-140 m?)
13华峰新材许秀查152.64晋江市福埔综合开发区兰峰城市花园20幢**室2,625.002,000-4,600 (152m?-153 m?)
14华峰新材陈志辉375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水漾林风**号7,000.008,000(336m?)
15华峰新材杨俐俐100.76温州市瓯海区德沁园6幢****室4,158.33未查到可比价格
16华峰新材郭海燕96.1温州市瓯海区德沁园5幢***室4,070.83未查到可比价格
17华峰新材林君昌100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五里泾村后岸烊里**号4,366.67未查到可比价格
18华峰新材陈振南186.07晋江市福埔综合开发区兰峰城市花园20幢***室4,775.002,800-6,000 (180m?-188 m?)
19华峰新材徐学分125.68无锡市惠山区天宸原著(龙湖)23-***室3,4002,500-3,600 (125m?-126m?)
20华峰新材赵东月125.68无锡市惠山区天宸原著(龙湖)24单元***3,650.002,500-3,600 (125m?-126m?)

5-1-98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面积(m2)坐落位置合同租金(元/月)市场价格或价格区间(元/月)
21华峰新材刘娴芳202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中航城20栋****号房4,750.002,800-3,000(84m?-143m?)
22华峰新材陈柳翠95.09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竹溪行政村仙竹路竹福嘉园6幢1单元***室2,670.50未查到可比价格
23重庆新材陈香枝138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小区14幢4单元***室2,750.00950-1000 (100m?-110 m?)
24重庆新材刘刚146.93高密市柏城镇月潭路2345号1幢3单元****3,350.00未查到可比价格
25重庆新材李诚山227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文体公园青建一品小区3幢1单元****室4,625.00未查到可比价格
26重庆新材周中艳82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阳都凤凰城10号楼西单元***室1,666.671,700-1,800 (54m?-75 m?)
27重庆新材迟文卿127山东省高密市柏城镇月潭路博海中心3幢1单元***号3,366.67未查到可比价格
28重庆新材李东林108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滨海大道1288号那鲁湾2栋1单元****室2,500.002,200-2,300 (97m?-110 m?)
29重庆新材谭君玉358.22南海碧桂园阳光花海10街**号6,008.338,000(336m?)
30重庆新材李东倜106.9成都市东升街道白衣上街-21号(景茂名都)8幢1单元***2,575.001,900-3,500 (94m?-112 m?)
31重庆新材张蕾107青岛市胶南市大连路185号帝邦帝海2号楼2单元****1,933.331,500-1,800 (107 m?)
32重庆新材吴豪550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央路116号院内南侧一库房6,000.00未查到可比价格

5-1-99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面积(m2)坐落位置合同租金(元/月)市场价格或价格区间(元/月)
33重庆新材李永良249.42温泉家园A区5-***5,333.33未查到可比价格
34华峰新材NGUY?N THANH S?N110**** M? TO?N 1, NGUY?N V?N LINH, T?N PHONG WARD, PMH, Dist. 7. HCMC2,200美元未查到可比价格
35华峰土耳其Ali Ulucan150** Ekim STR.,Istanbul Vizyon Park Ofis Plaza.4,000土耳其里拉未查到可比价格
36华峰土耳其ER AY DENETIM35** Ekim STR.,Istanbul Vizyon Park Ofis Plaza.3,200土耳其里拉未查到可比价格
37华峰土耳其KONUT150Degirmen Bahce Sok No.**5,250土耳其里拉未查到可比价格
38华峰化学邹根平82.91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悦棠湾16幢***室833.00未查到可比价格
39华峰化学张燕华120.6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兰峰城市花园6栋**2,400.001,700-3,000 (131m?-140 m?)

上述租赁房屋的租金系双方基于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月租金合计约17万元人民币,金额较小。根据比对租赁合同金额和安居客、贝壳等专业分类信息网站公开的租金信息,综合地理位置、装修环境、物业服务、实际使用面积等因素的差异,公司向自然人租赁房产的租金价格与周边同类房产租金水平总体相当,处于公允价格的合理波动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

上述租赁房屋由当地办事处的员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行垫付,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发票和支付凭证向公司报销。因此,结算过程中存在现金支付和向第三方账户付款结算的情形。

(三)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公司对向自然人租赁房屋制定的内部控制措施如下:

1、合同审批

公司各销售办事处工作人员负责办公、仓储、住宿房屋的市场调研,收集房屋状况、地段、租金等相关信息,报销售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租赁合同的

5-1-100

签订工作。房屋的租赁合同经由公司进行租赁合同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推进合同签订。审批层级根据合同金额确定。作为承租人,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和出租人均签署了租赁协议,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2、费用报销

公司建立了报销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按照《费用列支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控制员工费用开支额度。财务部对费用报销最终把关,严格审核控制超限或违规开支。审批层级根据报销金额确定。综上,公司对向自然人租赁房屋制定的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良好,内部控制有效。

(四)是否存在逃漏税情形

公司作为承租方并非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由出租方履行。公司向自然人租赁具有合理性,定价具有公允性,月租金合计金额较小,不存在通过报销形式发放工资从而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五)相关自然人是否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情形。

前述租赁房产的自然人出租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

2、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3、将出租人信息与《董监高调查表》进行比对并获取发行人的说明文件;

4、通过安居客、贝壳官网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同地区租金的市场价格;

5-1-101

5、访谈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用途、租金定价等情况;

6、查阅房屋租赁报销的相关凭证和附件,包括完税证明、报销发票、收据、支付凭证等;

7、获取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租赁房产的自然人出租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向自然人租赁的办公室、仓库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实际经营需要,余下租赁房产供公司各办事处的员工居住使用,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向自然人租赁房产的租金价格与周边同类房产租金水平总体相当,处于公允价格的合理波动范围内,定价具有公允性;

3、发行人向自然人租赁房产租金结算过程中存在现金支付和向第三方账户付款结算的情形,月租金合计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4、发行人与租赁房产相关的审批措施执行情况良好,内部控制有效;

5、发行人作为承租方并非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由出租方履行。发行人向自然人租赁具有合理性,定价具有公允性,月租金合计金额较小,不存在通过报销形式发放工资从而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6、相关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5-1-102

问题十二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与辽宁华峰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因辽宁华峰无法偿还借款,法院裁定将辽宁华峰所有的不动产作价246,653,249元交付予华峰化学,目前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同时,2019年11月,辽宁华峰已进入正式破产程序,申请人因不再控制辽宁华峰而将其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请申请人说明借款合同纠纷的背景、内容,结合辽宁华峰无法偿还借款的原因及破产过程情况说明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借款合同纠纷的背景、内容

辽宁华峰230kt/a苯深加工项目一期工程于2014年8月完成工程建设,2015年6月开始试生产。辽宁华峰生产投资资金除自有资金1亿元以外,其他资金来源于向华峰化学和银行借款。截至2018年12月末,辽宁华峰向华峰化学的借款余额为7.57亿元,均已逾期。

2016年1月27日,辽宁华峰收到辽阳市宏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关于群众举报芳烃基地氢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函》(辽市安监发[2016]13号),得知供应商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空辽阳”)的管道装置没有依法经过安全审查,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6年3月12日,为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保证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监部门文件要求,辽宁华峰即日起停产,直至液空辽阳齐备相关审批手续,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由于辽宁华峰2016年3月开始停工,华峰化学为保证收回借款金额,于2018年12月与辽宁华峰就其中的部分借款金额3.2亿元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经浙江省瑞安公证处公证,并出具(2018)浙瑞证内字第6081号还款协议公证书;由于辽宁华峰未根据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进行还款,2019年2月华峰化学依据浙江省瑞安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瑞证执第2号执行书,向辽宁华峰所在地的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款。2019年3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辽宁华峰送达

5-1-103

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辽宁华峰未履行还款。2019年6月,辽阳市人民法院对辽宁华峰名下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部分房屋及设备进行司法拍卖,拍卖结果为流拍。拍卖流拍后,同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辽10执54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将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部分房屋及设备,作价2.47亿元,交付华峰化学抵偿被所欠借款3.2亿元,豁免差额部分。华峰化学可根据裁定书进行产权变更。辽宁华峰偿还3.2亿元后,截至2019年末仍应付华峰化学4.47亿元欠款。2019年10月15日,华峰化学以辽宁华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辽宁华峰并未提出异议。2019年11月14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辽宁华峰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辽宁华峰不再纳入华峰化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相关资产减值计提充分

1、辽宁华峰对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情况

2016年3月至2018年末,辽宁华峰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报告期内,辽宁华峰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如下:

(1)截至2018年12月末,辽宁华峰相关资产账面余额70,232.74万元,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38,409.27万元,净值31,823.4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类别明细2018年末余额2018年末计提减值准备2018年末净值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4,729.514,729.51-
在建工程土建13,718.88-13,718.88
在建工程设备32,635.5332,635.53-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9,148.821,044.2318,104.59
合计70,232.7438,409.2731,823.47

截至2018年末,上表中在建工程-土建主要构成为员工宿舍楼和厂区的土建成本,员工宿舍楼账面价值为4,810.91万元,经银信评估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8)沪第 1290 号评估报告显示评估价格为4,855.48万元,未出现明显减值

5-1-104

情况;剩余土建成本由于人工费用等上涨原因,重置成本日益上涨,未出现明显减值情况。截至2018年末,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8,104.59万元,通过比对同地区近期的可比土地成交价,未出现明显减值情况。

(2)2019年11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辽宁华峰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辽宁华峰不再纳入华峰化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华峰化学对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情况

(1)向辽宁华峰购入资产的减值计提情况

资产类别明细2020年末账面余额(注)2020年末计提减值准备2020年末净值备注
在建工程设备13,569.7110,027.603,542.112018年向辽宁华峰购入
固定资产员工宿舍楼4,529.504,529.502019年辽宁华峰抵债给公司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8,216.651,044.2317,172.422019年辽宁华峰抵债给公司
合计36,315.8611,071.8325,244.03

注:2020年末账面余额=原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截至2020年末,设备净值为3,542.11万元,银信评估于2018年8月对上述机器设备按照设备拆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4,478.91万元。截至2020年末,金属材料价格上涨,上述设备拆零后的价值未出现明显减值情况。

截至2020年末,固定资产-员工宿舍楼账面价值为4,529.50万元,银信评估于2018年8月对员工宿舍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4,855.48万元;截至2020年末,由于人工费用等上涨原因,重置成本日益上涨,员工宿舍楼未出现明显减值情况。

截至2020年末,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7,172.42万元,辽阳金华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8,455.89万元,未出现明显减值情况。

(2)华峰化学向辽宁华峰的长期股权减值计提情况

截至2020年末,华峰化学对辽宁华峰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1亿元,净值

5-1-105

为零,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华峰化学应收辽宁华峰款项减值计提情况

截至2020年末,华峰化学对辽宁华峰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4.47亿元,净值为零,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综上,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8沪第1289号)、《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8沪第1290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银信咨报字[2018]沪第012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银信咨报字[2019]沪第464号)、《还款协议公证书》、《债务偿还协议公证书》、《土地估价报告》(辽金土咨字[2020]015号)等文件;

2、复核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算方法及相关数据。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相关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充分合理。

5-1-106

问题十三

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50亿元,用于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115万吨/年己二酸扩建项目(六期),项目总投资额为71.15亿元,不足部分自筹解决。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测算依据及过程,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当前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是否谨慎合理;(4)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方式,说明实施主体的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提供借款,是否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测算依据及过程,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具体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436,000.00280,000.00

(一)投资构成和投资计划

根据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及配套的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及储运工程等。本项目投资构成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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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占比拟使用募集资金
1建设投资368,160.0084.44%280,000.00
1.1工程费305,482.0070.06%280,000.00
1.1.1设备购置费224,700.0051.54%280,000.00
1.1.2安装工程费28,860.006.62%
1.1.3建筑工程费51,922.0011.90%
1.2固定资产其他费用23,589.005.41%-
1.3无形资产投资8,837.002.03%-
1.4其他资产投资9,498.002.18%-
1.5预备费20,754.004.76%-
2建设期利息1,936.000.44%-
3流动资金65,904.0015.12%-
投资总额436,000.00100.00%280,000.00

其中,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投资以及建设期利息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其他资产投资、预备费、流动资金属于非资本性支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均用于资本性支出。

(二)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投资数额测算主要依据包括: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建设部发布《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批准发布《参数与数据(2020)》;

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6)》;

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18)》及《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18)》;

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19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9版)》和《石油化工安装工程主材费(2019版)》。

5-1-108

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营改增实施后调整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9]9号)。

(三)投资数额的测算过程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访谈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测算过程具体如下:

1、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根据项目规划所需设备的数量和单价测算而得,设备单价按照厂家报价、公司询价与以往项目采购的设备价格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算,设备数量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确定。本项目设备购置费按工序划分的具体明细如下:

(1)聚合工序

单位:万元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1原液储罐及输送系统定制236,176.68
2预聚合混合系统SMX232,530.00
3扩链反应系统定制232,300.00
4预聚物输送及溶解系统40型232,185.00
5浆料研磨系统计量泵431,829.01
6原液过滤系统30um60900.00
7DMAC供给系统计量泵23702.65
8混合胺调和系统计量泵23500.25
9物料计量泵0.5-500L/min3326.90
10热水系统1m323246.72
11PTMG储罐供给系统11m33192.00
12MDI储罐及输送系统50m33189.30
13暖房MDI及PTMG系统5m33161.26
14聚合其他辅助设备-3120.00
15聚合空调及排风系统轴流式5100.93

5-1-109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16辅料供给系统1-5m3399.00
17反应器清洗系统屏蔽泵597.25
合计18,656.95

(2)纺丝工序

单位:万元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1卷绕系统80/120专用58116,712.79
2纺丝甬道及组件系统80/120专用5813,806.00
3纺丝计量泵系统0.8cc588,408.67
4余热回收系统翅片式586,960.00
5送风冷却及加热系统翅片式585,695.60
6空调送风系统箱体式3900.00
7消防排烟系统箱体式等3780.00
8原液储存及输送系统11m323644.00
9尾气处理系统定制3390.00
10组件清洗装置2000*800*5003300.00
11保温水金属软管及配套系统DN858241.67
12纺丝其他辅助设备-3230.24
13油剂供给系统3m36180.00
14镜检仪定制4127.52
1530℃热水系统1m32392.00
1645℃热水系统1m32392.00
合计155,560.49

(3)精制回收工序

5-1-110

单位:万元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1一塔脱水系统定制22,200.00
2二塔精馏系统定制22,112.00
3三塔回收系统定制11,328.00
4二塔加热系统定制2207.66
5二塔冷却系统定制2179.90
6一塔冷却系统定制2175.06
7一塔加热系统定制2151.16
8尾气净化系统定制1108.30
合计6,462.08

(4)电气控制工作

单位:万元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1低压系统400v39,122.90
2高压系统35kv/10kv22,185.30
3电气控制表-31,945.44
4DCS控制系统C30031,903.90
5变频系统-31,867.70
6电气控制阀-31,485.75
7弱电系统-31,096.80
8电梯2t10165.00
合计19,772.79

(5)自动分级立库工序

单位:万元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1立体仓库系统定制-12,783.00
2自动装箱系统定制-2,848.31

5-1-111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合计15,631.31

(6)罐区及卸料工序

单位:万元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1PTMG储罐1500m3101,000.00
2DMAC储罐500m314980.00
3PTMG输送系统-270.00
4DAMC输送系统-230.54
合计2,080.54

(7)物检化验工序

单位:万元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1光谱仪MB36004188.00
2测试仪专用2120.00
3水分仪专用3117.90
4其他辅助仪器-2110.00
5粘度仪专用1279.32
6自动滴定仪Titranda271.44
7拉力机-356.76
8显微镜S750E141.20
9分析仪专用134.33
10分析天平XSR204333.00
11牵伸仪MAX-DR230.00
合计881.95

(8)动力工序

5-1-112

单位:万元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
1冷媒冷冻空压制氮系统制冷量2000-6000kw33,929.06
2锅炉房1600万kcal41,200.00
3循环水站系统5000m3/h4524.32
合计5,653.38

2、安装工程费和建筑工程费

安装工程费主要根据行业施工规定及本项目设备安装工作量按设备价款的固定比例进行测算,建筑工程费用参照当地的建筑工程造价水平、地方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测算,并根据当地造价部门公布的最新建筑安装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3、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根据一定计费比例测算而得,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
1工程建设管理费6,096.00
2临时设施费1,343.00
3工程质量监管费1,122.00
4前期准备费306.00
5环境影响咨询费180.00
6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80.00
7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380.00
8工程设计费7,430.00
9工程建设监理费4,105.00
10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费202.00
11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400.00
12设备采购技术服务费269.00

5-1-113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
13设备监造费150.00
14工程保险费611.00
15联合试运转费915.00
固定资产其他费用合计23,589.00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契税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用地约283.1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契税根据当地每亩招拍挂预估单价、契税及其他税费税率测算。

5、其他资产投资

其他资产投资包括生产人员准备费、培训费以及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本项目其他资产投资根据生产人员数量、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6、预备费

预备费主要用于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支出。本项目预备费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设备投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投资额的6%为基础进行测算,并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

7、建设期利息

本项目建设期2年,所需建设资金的80%以自筹方式解决,20%由公司采用银行贷款方式解决,建设期银行贷款利率按4.90%进行测算。

8、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填补项目建成初期的营运资金缺口。本项目流动资金按历史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平均周转率,结合经营成本数据,分项估算计算。本项目流动资金占总投资额15.12%。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投资金额安排合理,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拟用于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二、募投项目当前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

5-1-114

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

(一)募投项目当前建设进展

本项目将分期开展建设,具体分为年产5万吨扩建项目、年产25万吨扩建项目,其中年产25万吨扩建项目将进一步分为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各期项目建设期均为2年。

本项目实施分为2个阶段。其一是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该阶段主要工作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安评的编制及审批;其二是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安装工程、试车运行等步骤。目前,本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编制报批手续,正在处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预定阶段。

各期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具体如下:

1、年产5万吨扩建项目

实施进度实施内容
2021年1-2月完成选址以及前期设计,政府部门沟通等工作
2021年5月前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安评编制并报批
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设备技术谈判及商务谈判,合同签约
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土建、安装工程
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设备安装,单机试运转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调试、投料试运行
2022年12月验收、正式投产

2、年产25万吨扩建项目

实施进度实施内容
2021年1月前完成选址以及前期设计,政府部门沟通等工作
2021年5月前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安评编制并报批
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5-1-115

实施进度实施内容
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设备技术谈判及商务谈判,合同签约
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一期项目土建、安装工程
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一期项目设备安装,单机试运转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一期项目调试、投料试运行
2023年6月一期项目验收、正式投产
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二期项目土建、安装工程
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二期项目设备安装,单机试运转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二期项目调试、投料试运行
2025年2月二期项目验收、正式投产

(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使用进度安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投资金额建设期(年)生产期(年)
T1T2T3T4T5
1建设投资368,160.00184,080.00184,080.00---
2建设期利息1,936.00478.001,458.00---
3流动资金65,904.00--39,428.0015,885.0010,591.00
合计436,000.00184,558.00185,538.0039,428.0015,885.0010,591.00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优先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本次募投项目。

(三)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

2021年5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不存在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资金情形。

综上,发行人对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制定了合理计划。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支付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日之后投入的资

5-1-116

本性支出,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况。

三、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谨慎性和合理性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访谈了解,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谨慎性和合理性具体如下:

(一)营业收入

本项目营业收入根据产品产能及产品价格进行测算:

1、项目产能情况

本项目将分为年产5万吨扩建项目和年产25万吨扩建项目,项目建设期均为2年,生产期均为15年,其中投产后第一年(T3)生产负荷为50%,第二年(T4)生产负荷为80%,自第三年(T5)开始达到100%设计能力。项目达产后具体产能如下:

单位:万吨/年

项目5万吨扩建项目达产产能25万吨扩建项目达产产能
氨纶40D1.5010.00
氨纶30D1.5010.00
氨纶20D2.005.00
小试氨纶40D-0.042
合计5.0025.042

2、产品价格预测

本项目主要产品价格预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

项目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
氨纶40D3.162.79
氨纶30D3.583.17
氨纶20D3.883.43

随着落后产能逐渐淘汰、下游需求快速增长,氨纶行业正处于新一轮景气周

5-1-117

期,国内主要企业的生产装置均处于稳定运行甚至满负荷运行状态,供不应求趋势明显。自2020年第四季度以来,氨纶价格大幅上涨。截至2021年7月末,氨纶40D和氨纶20D市场价格分别为7.80万元/吨和10.10万元/吨,均创近年历史新高。

根据WIND、CCFEI价格指数,自2018年以来氨纶40D和氨纶20D产品价格趋势具体如下:

数据来源:WIND、CCFEI价格指数

本项目主要产品预测价格基本与平稳时期的市场价格一致,价格预测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3、营业收入预测

根据本项目产能及主要产品预测价格,本项目营业收入预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产品生产期(年)
T3T4T5至T17
5万吨扩建项目氨纶40D20,961.5433,538.4641,923.08
氨纶30D23,782.0538,051.2847,564.10
氨纶20D34,323.9354,918.2968,647.86

5-1-118

项目产品生产期(年)
T3T4T5至T17
合计79,067.52126,508.03158,135.04
25万吨扩建项目氨纶40D139,743.60223,589.76279,487.20
氨纶30D158,547.00253,675.20317,094.00
氨纶20D85,809.83137,295.72171,619.65
小试氨纶40D586.92939.081,173.85
合计384,687.35615,499.76769,374.70

综上,本项目营业收入预测充分考虑达产率、产能、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预测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二)营业成本和毛利率

本项目营业成本包括物料成本、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具体测算依据如下:

1、物料成本

生产氨纶的主要外购原材料包括PTMG和纯MDI。本项目主要原材料数量根据物料平衡关系确定,主要原材料价格预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吨

项目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
PTMG2.031.80
纯MDI2.432.15

(1)PTMG价格趋势

根据中国化纤信息网发布的《2020氨纶产业链年报》,2020年PTMG有效产能并没有明显提升,同时2020年下半年国内外需求逐渐恢复,PTMG下游领域中氨纶、PU以及TPU的需求均受到强势拉动。受供需关系推动影响,PTMG价格自2020年第四季度起出现大幅上涨。

根据WIND、天天化工网,自2018年以来PTMG价格趋势具体如下:

5-1-119

数据来源:WIND、天天化工网PTMG近期价格大幅上涨主要是短期内供需关系不平衡导致的。随着新增产能逐步投产,长期来看PTMG价格将恢复至平稳范围内。自2018年以来PTMG日均价为1.88万元/吨,本项目中PTMG预测价格为2.03万元/吨,价格预测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2)纯MDI

根据中国化纤信息网发布的《2020氨纶产业链年报》,2020年下半年受下游需求恢复,纯MDI生产负荷不足,导致供应偏紧、价格上涨。2020年11月起,受到下游需求下滑影响价格出现震荡回落。

根据WIND、天天化工网,自2018年以来纯MDI价格趋势具体如下:

5-1-120

数据来源:WIND、天天化工网自2018年以来纯MDI日均价为2.23万元/吨,本项目纯MDI预测价格为

2.43万元/吨,价格预测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2、人工费用

5万吨扩建项目定员291人,25万吨扩建项目定员1,009人。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按每人每年8万元计算。

3、制造费用

本项目制造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其中,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其中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综合取定为10年,房屋建筑折旧年限综合取定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固定资产修理费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计算;其他制造费用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计算。

4、营业成本测算

根据本项目物料成本、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测算,本项目营业成本测算具体如下:

5-1-121

单位:万元

科目项目生产期(年)
T3T4T5至T17
营业成本5万吨扩建项目70,845.32108,689.23133,918.51
25万吨扩建项目353,750.32536,696.18658,660.09

5、项目毛利率

根据本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测算,本项目达产后各期毛利率与报告期内公司氨纶业务毛利率比较情况具体如下:

科目募投项目达产后各期毛利率公司氨纶业务毛利率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毛利率5万吨扩建项目:15.31%-17.15%48.37%25.50%22.33%22.80%
25万吨扩建项目:14.39%-17.23%

综上,本项目营业成本预测充分考虑物料平衡关系、原材料价格变化及人力成本等因素,预测具有谨慎性、合理性。同时,本项目毛利率预测与报告期内氨纶业务毛利率相比具有谨慎性。

(三)期间费用

本项目管理费用主要按人工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的150%计算,销售费用按营业收入的3%计算,财务费用按生产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本项目达产后各期期间费用率与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率比较情况具体如下:

科目募投项目达产后各期期间费用率公司期间费用率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管理费用5万吨扩建项目:2.53%-2.79%1.34%2.22%2.50%2.21%
25万吨扩建项目:1.60%-1.79%

5-1-122

科目募投项目达产后各期期间费用率公司期间费用率
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销售费用5万吨扩建项目:3.00%0.53%0.85%2.76%2.43%
25万吨扩建项目:3.00%
财务费用5万吨扩建项目:0.24%-0.29%0.11%0.43%0.96%0.65%
25万吨扩建项目:0.21%-0.36%

注: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当期营业收入。公司销售费用率自2020年起下降主要是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将运输费用和包装费计入营业成本所致。经与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水平进行比较,本项目期间费用预测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四)各项税费

本项目税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计算。本项目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取,工业水、蒸汽、天然气按9%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的7%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5%计算。本项目所得税按25%计算。

本项目相关税费预测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五)效益测算指标

经预测,年产5万吨扩建项目预计年平均营业收入150,755.40万元,静态投资回收期(税后)为6.50年(包括建设期);年产25万吨扩建项目预计年平均营业收入733,470.54万元,静态投资回收期(税后)为7.22年(包括建设期)。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方法合理和依据充分,效益预测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四、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提供借款,以及是否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

5-1-123

1、实施主体

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氨纶。华峰化学持有重庆氨纶91.32%的股权,国开基金持有重庆氨纶8.68%的股权。重庆氨纶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2、实施方式

根据《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向重庆氨纶增资或借款的形式实施本项目。

(二)实施主体的少数股东不会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提供借款

1、少数股东持股情况

国开基金持有重庆氨纶8.68%股权。2016年1月8日,国开基金、华峰化学、重庆氨纶、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编号:5000201506100000131)和《投资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国开基金以人民币1亿元按重庆氨纶资产评估值对其进行增资,投资期限12年,国开基金收取固定收益,年投资收益率为1.2%,不向重庆氨纶派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于投资期结束后由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回购上述股权。

2016年1月12日,华峰化学、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氨纶签订《股份回购合同》,约定:优先由华峰化学回购国开基金持有重庆氨纶的股权,若不能履行,则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国开基金所持重庆氨纶股权后,将以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华峰化学。

2、国开基金不会进行增资或借款

华峰化学国开基金

重庆氨纶

91.32%

91.32%8.68%

5-1-124

根据重庆氨纶股东会决议,国开基金已知悉华峰化学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华峰化学将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氨纶增资或借款。若采用增资的形式,国开基金将放弃优先认购权,不会参与认购本次增资,同时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同意实施主体进行增资。若采用借款的形式,国开基金不会针对本次发行向实施主体提供新增借款。

(三)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的过程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1、通过增资或借款向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具有可行性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重庆氨纶将根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若公司采用增资向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发行人基于其对重庆氨纶的控制地位,能够确保股东会审议通过增资相关事项;若公司采用借款形式向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重庆氨纶能够签署借款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义务。

因此,发行人无论采用增资或借款方式向实施主体投入募集资金均具有可行性。

2、发行人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

国开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分别对实施主体提供债权融资,并非以控制实施主体经营管理为目的,也并非以代他人持有实施主体的股权为目的。在投资期限内,国开基金按期收取固定收益;投资期限到期后,实施主体的少数股权将转回至发行人体内。

因此,发行人对重庆氨纶拥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管理、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进行有效控制。重庆氨纶在取得募集资金后,能够按照预定计划用于募投项目。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国开基金从实施主体所取得的固定收益及后续股权回购计划不会因此改变。

3、发行人将对募集资金管理进行妥善安排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于募投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

5-1-125

用风险。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重庆氨纶、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效益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氨纶产能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应对下游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增强规模效应,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遇,稳固自身行业领先地位,增强公司的长期竞争优势。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主体清晰、合法,实施主体的少数股东不会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提供借款,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的过程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测算工作底稿,复核募投项目投资明细构成;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及过程、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

2、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募投项目当前建设进展及预计进度安排、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

3、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核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查阅募投项目主要产品及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趋势、行业研究报告,

5-1-126

将募投项目毛利率与发行人同类产品过往毛利率水平进行比较。

4、查阅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取得实施主体的公司章程及其与少数股东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取得少数股东对于本次发行是否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提供借款的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的过程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均属于资本性支出;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支付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日之后投入的资本性支出,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况;

3、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方法合理和依据充分,效益预测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主体清晰、合法,实施主体的少数股东不会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提供借款,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的过程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5-1-127

问题十四

请申请人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披露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认定标准

1、财务性投资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

5-1-128

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2、类金融业务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

2021年5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即2021年5月14日,下同)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属于财务性投资范畴的新增实施或拟实施的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投资。

3、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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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公司集团内不存在财务公司,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公司于2015年3月参与设立温州民商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20%。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金额
1交易性金融资产2,967.67
2其他应收款1,302.60
3其他流动资产5,977.67
4长期股权投资53,920.22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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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金额
6其他非流动资产48,846.08
合计113,114.24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2,967.67万元,为银行理财产品和衍生金融资产。

公司持有衍生金融资产系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而进行的远期外汇互换协议,金额较小,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持有理财产品主要出于现金管理的目的,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品种,且期限较短,不属于财务性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机构理财名称本金日期收益率
1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日日鑫”(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00.00无固定期限浮动收益
2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日日鑫”(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150.00无固定期限浮动收益
3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日日鑫”(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00无固定期限浮动收益
4中国银行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485.00无固定期限浮动收益
5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e灵通”净值型法人无固定期限人民币理财产品40.00无固定期限浮动收益
6工商银行工银理财·法人“添利宝”净值型理财产品110.00无固定期限浮动收益
合计2,805.00

注:上表中理财产品预期投资期限为1年以内、无长期滚存的计划

(二)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情况具体如下:

5-1-131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押金及保证金590.09
备用金217.99
代扣代缴款项349.88
应收出口退税368.10
其他47.32
坏账准备-270.78
合计1,302.60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1,302.60万元,主要包括押金及保证金、应收出口退税、代扣代缴款项、备用金等,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已交增值税及待抵扣进项税5,712.92
已交所得税177.11
其他87.64
合计5,977.67

(四)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期末余额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温州民商银行53,920.2220.00%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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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期末余额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业务等
浙江恒创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有限公司100.008.20%化工技术研究与开发

公司于2015年3月参与设立温州民商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20%。公司属于非金融企业,温州民商银行的主营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该项投资是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属于财务性投资。

公司于2018年12月参与设立浙江恒创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为8.20%。浙江恒创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围绕国家重点领域布局中的第22类先进功能纤维中的突破高端产业用纺织品、功能纺织新材料、生物基化学纤维涉及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构建先进功能纤维完整的产业技术创新链。股东成员包括了先进功能纤维上下游企业,并根据所处产业链中的环节进行任务分工。该项权益工具投资是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五)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金额为48,846.08万元,均为预付设备工程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账面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为53,920.22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61%,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财务性投资总额及与公司净资产规模的对比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账面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为53,920.22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61%,未超过30%,不属于发行监管问答规定的

5-1-133

“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情形。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与公司主营业主相关,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产能,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抵御风险能力,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合理性。

公司差别化氨纶纤维的产销量逐步增加,现有场地和设备难以满足未来产销需求。扩建项目具有投入高、周期长的特点,需要较为强大的资金支持。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填补市场需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总额占净资产规模较小,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控制该类基金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或享受该类基金回报的情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告和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表,获取相关报表科目的明细内容;

2、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理财产品的购买明细,相关产品的协议等资料;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是否存在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4、查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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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5、获取温州民商银行和浙江恒创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了解股权投资的目的,查阅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了解投资后的业务运营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总额占净资产规模较小,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保持发行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4、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控制该类基金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或享受该类基金回报的情形。

5-1-135

(此页无正文,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署页)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日

5-1-136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汪飞、葛绍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日

5-1-137

保荐机构首席执行官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反馈意见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该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确认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马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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