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调解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有关本案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本案的被上诉人;
3.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调解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作为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峰”)的债权人就辽宁华峰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债权确认纠纷,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提起诉讼,辽阳中院立案,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辽10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0年6月10日、12月9日《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空辽阳”)就上述案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调解结案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1)辽民终307号),在二审诉讼中,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
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华峰化学、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华峰认可液空辽阳对辽宁华峰所享有破产债权为4.5亿元。
2.一审案件受理费2666036元(华峰化学已预交)、二审受理费2666035元(液空辽阳已预交),减半收取1333017.5元,合计3999053.5元,由液空辽阳负担1999526.75元,华峰化学、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华峰共同承担负担1999526.75元。
3.液空辽阳应支付给华峰化学、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华峰的诉讼费差额666509元,自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
4.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调解书已生效。上述案件的结案,有利于推进辽宁华峰的破产程序。公司作为辽宁华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辽宁华峰因资不抵债于2019年11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已对辽宁华峰投资及往来款项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将根据辽宁华峰清算后的资产情况依法进行清偿。本次民事调解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辽民终307号)。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