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华峰化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0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29,024,676股,发行价格为8.51元/股。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992.76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6,707,547.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3,292,445.68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10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2号《验资报告》。
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建设。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共计68,671.6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金额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551号《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截至2022年3月31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年产30万吨差别化氨纶扩建项目 | 436,000.00 | 277,329.24 | 68,671.69 | 68,671.69 |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依照《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置换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551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华峰化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 飞 葛绍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