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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对借款、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类形式融资的担保。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包括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等。
第九条 担保过程中,担保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担保管理办法。 (二)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三)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司总部担保事项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担保管理制度,统筹担保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议,根据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
修订前修订后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组织实施; (三)研究确定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年度担保限额; (四)负责公司的日常担保管理工作
第十条 担保过程中,被担保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担保申请、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同意担保借款的决议等) (二)负责办理反担保手续。 (三)负责日常对担保借款的管理。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六条 所属企业担保事项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总部担保管理制度,视情况制定本企业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企业年度担保计划,提交有关决策机构审议,经公司总部董事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并根据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担保计划落实执行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日常担保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预算管理,所属企业应结合下一年度融资预算情况,确定所需担保额度。第九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担保能力及被担保企业战略规划、融资需求等情况,编制本企业年度担保计划。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第十条 公司各层级总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级企业合并净资产的40%,各单户企业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第十一条 年度担保计划内容应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
修订前修订后
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所属企业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公司总部董事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当企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第十二条 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担保应列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论证和必要的决策程序。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担保限额内的担保办理,被担保企业原则上应于签订担保合同前30个工作日或约定的其他期限内向担保企业提交书面商请材料。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第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优先争取免担保或由自身资产抵押担保,其次可申请由上一级企业或公司内有直接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总部原则上只为满足担保条件的二级企业提供担保。各所属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等进行风险分析,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为其提供担保: (一)发生担保履约责任或形成第十五条 担保企业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等进行风险分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为其提供担保: (一)发生担保履约责任或形成重
修订前修订后
重大损失的。 (二)存在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利息等情况的。 (三)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指标显示偿债存在重大风险。 (四)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五)上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六)上年度管理建议书或内部审计认为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七)未按要求办理有效反担保或反担保能力不足。 (八)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能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大损失的企业; (二)存在债务违约或延期支付利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指标显示偿债存在重大风险;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五)上年度管理建议书或内部审计认为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六)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七)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 (八)对子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被担保方未按要求办理有效反担保或反担保能力不足; (九)公司认定的其他不能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严禁对公司合并范围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合并报表范围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一)对控股子企业的担保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担保,确需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 担保企业应在担保期间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及债务清偿情况等进行跟踪,被担保企业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因被担保企业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担保企业主张债权时,担保企业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超股比担保的,经公司总部董事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被担保企业、被担保企业其他股东及/或其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因被担保企业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担保企业主张债权时,担保企业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收购或处置企业过程中应避免形成对外担保义务,对于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应加速清理。 (二)对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需经公司总部董事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担保企业应在担保期间对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及债务清偿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等进行跟踪,被担保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应定期向公司报告融资使用情况。当运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资产负债变化及对外第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应定期向担保企业报告融资使用情况。当运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在重大诉讼中败
修订前修订后
商业信誉的变化,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企业。

诉、主要领导人变更、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以及经营出现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企业。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对超股权比例担保应当参考市场水平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原则上不低于0.50%。
第十五条 担保发生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还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担保发生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修订前修订后
以上通过。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修订后条款为新增内容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担保事项的决策依据时效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日起至下次担保事项决策批准日。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担保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全文于本公告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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