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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者的调研,实行预约制度,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现场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处理和回复。在互动易答复投资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和市场传闻。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做好投资者投诉台账登记,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并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诉者合理诉求。如果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如投资者不满意公司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反映的,或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问询或调查。第三十七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此前制定并实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废止。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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