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函告,获悉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轮候冻结及新增轮候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部分债权人对长城集团的起诉,长城集团持有的305万股公司股票、229万股公司股票已经解除司法轮候冻结。本次解除轮候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3.03%,占公司总股本的1.02%。
二、本次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长城集团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长城集团与中瑞财金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方的合同纠纷一案,长城集团持有的5,340,000股公司股票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本次轮候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3.03%,占公司总股本的1.02%;轮候期限均为36个月,冻结深度均为冻结(原股+红股+红利)。
2、长城集团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76,466,7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9%,长城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170,092,314股,占其所持股份的96.39%,占公司总股本的32.37%;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170,092,314股,占其所持股份的96.39%,占公司总股本的32.37%。
3、长城集团债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长城集团作为主债务人的已到期未兑付有息负债
20.2亿元;因债务违约纠纷涉及的重大诉讼共计14起。
长城集团未发行债券,因此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
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
(1)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剩余应付长城集团款项合计为14,491,113.60元,均为应付淄博新齐长城影视城有限公司股权款,不存在控股股东长城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根据长城集团提供的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长城集团向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方提供了公司的《担保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2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关于诉讼及诉讼进展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
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相关审核流程,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未公告,且公司未就该担保事项进行追认,公司认为担保不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管理层已经联合长城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律师团队积极商讨方案,同时公司将继续督促长城集团及其关联方尽快解决诉讼纠纷并解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证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
目前,公司的日常运行和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未受到上述冻结事项的影响。鉴于涉及股份冻结的案件尚未判决且长城集团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已被司法机构多轮冻结,暂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长城集团正在与多家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合作,长城集团将择优选择战略合作伙伴,引入外部资金,改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尽快解决债务纠纷,解除公司的担保责任。公司将继续督促长城集团及时告知相关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备查文件
1、《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长城影视股份解除冻结及新增轮候冻结的函告》;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