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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下午3: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683号西溪创意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非凡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所持股份 170,347,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4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5,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486 %。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 170,287,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4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4,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71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股份 6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115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70,347,54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

反对 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255,22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 %;

反对 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 %;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 170,347,64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

同意 255,32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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