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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683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683号西溪湿地创意产业园西区;

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锐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非凡,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晓芳,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彭清燕,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满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沈建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城”)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2016年12月至2020年7月,*ST长城为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金额4.2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53%,*ST长城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ST长城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90495号),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为: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无法确定公司期末商誉减值计提、函证受限等。

*ST长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

第6.3.2条的规定。

*ST长城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的规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长城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总监周满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一项违规行为重要责任。

*ST长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长城财务总监沈建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长城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时任董事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总监周满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财务总监沈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长城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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