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2001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0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