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发布《关于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原名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原生”)的诉讼案件。
二、判决情况
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归还借款本金98000000元,支付利息4417260.42元、罚息2597746.88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止)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9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25%计算);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恒丰银行支付律师费30000元;
3、清风原生对上述一、二两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风原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4、驳回恒丰银行的其他诉求。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况 | 净资产比例 |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公司存在服务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4.00 | 否 | 尚未判决 | 尚未判决 | 尚未判决 | 0.11%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