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进行了深入询问与探讨,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蒋建林____________ 陈 军____________ 于 波____________
2021年 1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