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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暨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2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暨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送达的(2018)湘01民初56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胡明撤回因与被告公司、凯瑞德(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深基金”)、深圳市泓盛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盛信达”)合同纠纷一案对公司的起诉。

公司对该诉讼事项于2018年10月25日进行了披露,详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L152)。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胡明

住址:天心区金盆岭轻院路 141 号

被告一:凯瑞德(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磊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被告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峰(原法定代表人)

住所:德州市顺河西路 18 号

被告三:深圳市泓盛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佳明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601

2、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3 月 3 日凯深基金聘请胡明作为投资顾问,双方约定凯深基金支

付胡明投资咨询服务费,胡明为凯深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且胡明需向凯深基金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后胡明按约定将保证金 2500 万元汇至凯深基金账户,并按约定为凯深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2015 年 6 月 26 日胡明、凯深基金签订《结算确认书》,由凯深基金将结算款 58181500 元汇入胡明指定账户。胡明认为凯深基金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且2015 年12 月 2 日公司在注册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将子公司凯深基金股权以一元价格转让给被告泓盛信达,股原告胡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凯深基金支付原告款项 58181500元;

(2)判令公司在 3000 万元注册资金未到位的范围内,就被告凯深基金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泓盛信达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裁决情况

2019 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长沙中院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民事裁定书》,胡明2018年8月18日向长沙中院提交撤回上述诉讼的申请,长沙中院认为原告胡明提出撤回上述起诉事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已被起诉人原告胡明撤回,且长沙中院已作出民事裁定准许胡明撤回该起诉,该起诉事项目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情况,如有相关变动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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