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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瑞: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02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30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浙民终307号《民事裁定书》。前期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因与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凯瑞德公司、洪敏、戴雅飞及谢利森票据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87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终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有关本案的前期情况公司已进行了相关公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L02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华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环路157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腾锋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6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住所: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 号

原审第三人:洪敏原审第三人:戴雅飞原审第三人:谢利森

2、案件诉讼请求

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一亿元;

(2)判令被告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连带支付按照本金人民币一亿元、年利率7.125%(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5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到本金支付完毕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到2017年12月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金额为1626875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1日,公司开具了一份出票金额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公司,收款人为亿富公司,到期日为2015年8月31日。荟铭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因与亿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人,由于凯瑞德公司未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故荟铭公司起诉要求亿富公司及凯瑞德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及利息向其承担连带支付义务。该案一审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7)浙0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荟铭公司系在未征得亿富公司同意且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擅自在案涉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荟铭公司不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即荟铭公司并非案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其向亿富公司、凯瑞德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要求给付票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荟铭公司的诉讼请求。

荟铭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而本案亿富公司与荟铭公司属于直接前后手的票据授受当事人,亿富公司可以依据票据法的上述规定,以欠缺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对荟铭公司行使的追索权进行基础关系抗辩。

为此,亿富公司与荟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确定荟铭公司与亿富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定案依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终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就二审上述情况,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已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发法院重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公司将聘请律师对公司的全部诉讼事项进行核查和梳理,公司将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该诉讼,公司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重审,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预计该案件不会对当期经营状况及盈亏产生影响,未来是否产生影响需结合案件重审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浙民终307号)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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