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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万沅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8

关于对周万沅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周万沅,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3号)查明的事实,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瑞”或“公司”)股东周万沅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周万沅控制使用“何某珍”“陶某青”和“长安基金—光大银行—长安群英9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群英9号)”三个账户买卖ST凯瑞股份。2014年9月25日,“长安群英9号”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ST凯瑞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5%。2014年9月30日,“何某珍”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ST凯瑞7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8%。至此,“长安群英9号”和“何某珍”账户合计持有ST凯瑞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2%。

周万沅在所控制账户合计持有ST凯瑞比例超过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10月10日,周万沅将“长安群英9号”账户中799.99万股ST凯瑞股份通过大宗交易转移到“陶某青”账户,后“长安群英9号”于10月27日卖出100股,“何某珍”账户于12月5日卖出6,999,900股,“陶某青”账户于12月25日卖出2,670,063股。2014年10月27日至12月25日,三个账户累计减持9,670,063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5.49%。周万沅在所控制账户减持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5%时,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周万沅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周万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周万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凯瑞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周万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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