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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14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0-09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7)、《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与《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13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报告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3,059,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9080%。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8,381,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724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77,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832%。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860,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76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32,853,569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4%;反对206,067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654,407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7353%;反对206,0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2,944,709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114,927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2,550,12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3%;反对255,767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权253,749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432,755,94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203,527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100,169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556,778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099%;反对203,5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4%;弃权100,1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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