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条 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邮政编码:528225 电话:(0757)86695209 图文传真:(0757)86695225 网址:http://www.cnlight.com |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邮政编码:528225 电话:(0757)86695209 传真:(0757)86695642 网址:http://www.cnlight.com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9,571,569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4,624,491元。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769,571,56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69,571,569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114,624,49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114,624,491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设置、主要职责等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设置、主要职责等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