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长谢恒福先生以及董事、总经理景学宝先生辞职事宜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谢恒福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所有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景学宝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谢恒福先生、景学宝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2、谢恒福先生、景学宝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3、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补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因而谢恒福先生、景学宝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依法规范运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我们对上述人员辞职无异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提名第七届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耿逸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耿逸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