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9月9日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11日下午2: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下午3:00至2019年9月11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下午3:00至2019年9月11日下午3: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43,050,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342,943,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0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茂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43,050,7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蒋成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