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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关于将前次股东大会被否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前次股东大会被否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次股东大会否决议案情况

2022年5月20日,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经会议审议,《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未获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6%;反对8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6%;反对8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289,525,647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二、议案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

经公司2022年6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再次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六)关联交易: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且

绝对金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超出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此次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1、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并重新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内容,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交易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是必要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6月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审议,将该议案再次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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