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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纸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公告编号:2019-050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洪信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8月1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友谊路一号太阳纸业办公楼会议室。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8,447,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78%。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6,501,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27%。

(三)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4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四)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会议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1,235,346,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6%;反对的股数3,1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的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赞成的股数12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3.8062%;反对的股数3,1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1938%;弃权的股数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1,238,447,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的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赞成的股数3,22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的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已经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刊登在2019年7月1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永刚律师、黄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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