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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纸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牛成对等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6,000股,回购价格为4.45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对激励对象牛成对等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4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2,204.40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64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2019)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2,204.40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孙蕴宝 陈关亭 罗奕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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