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纸业”或“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太阳纸业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2019年7月,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承接太阳纸业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方花旗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楼 |
法定代表人 | 马骥 |
保荐代表人 | 尤晋华、彭果 |
联系电话 | 021-2315388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078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友谊路1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信 |
董事会秘书 | 庞传顺 |
联系电话 | 0537-792871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8年1月16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0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2 月22 日公开发行了1,2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和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费用等其他发行费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8,590,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老挝年产30万吨化学浆项目 | 117,859.00 |
合计 | 117,859.00 |
对于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募集资金验证,并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瑞华验字[2017]37050008号验资报告。
2018年度,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置换1,178,59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减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为132,372.14元,已经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8年8月15日注销。
(二)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东方花旗作为太阳纸业的保荐机构,指定尤晋华、彭果为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东方花旗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针对太阳纸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主要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形成了工作记录;
2、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保荐代表人定期检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规则自查,并针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2019年度)出具相应的核查意见;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5、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
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截至本总结报告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尤晋华 彭 果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1日